【案情】2020年6月10日,甲公司在乙银行申请开立了结算帐户,次日存入人民币600万元,并委托乙银行将该600万元贷给丙公司,期限为6个月,并与乙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书》。6个月后,甲公司开具支票要求提款,而此时丙公司尚未归还所贷600万元,于是乙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予以退票。甲公司遂以银行侵犯其财产权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银行支付存款。
【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是什么关系?
(2)乙银行在丙公司逾期不归还贷款时应否对甲公司担保责任?请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1)甲公司与乙银行是委托贷款关系。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2)乙银行在丙公司逾期不归还贷款时不应对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在委托贷款关系中,银行只是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而已,并不承担贷款风险。银行虽有义务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但“监督”使用并非担保贷款按约定使用,“协助”收回也不是银行担保该贷款能收回。
(3)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