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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发布:借贷纠纷通过法院有何意义,原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义务人的案件,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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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彬州法院北极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系同学关系,钱某因母亲生病向赵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钱某未如约归还借款。赵某多次前往钱某家中讨要无果,后迫于无奈聘请律师向彬州法院北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返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因讨债支出的交通费与律师费。法庭审理后,对原告赵某主张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讨债支出的必要费用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第一,本案中赵某与钱某虽仅约定了还款期限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但是逾期利息是借款人未按约定清偿借款的后果,因此,逾期利息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所以在钱某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时,其就应当承担逾期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钱某应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第二,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因为违约方不履行义务而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之一。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包括本不应减少的减少了,也包括本应增加未增加,既可以是自力实现债权,也可以是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债权。例如: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律师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赵某与钱某的借款合同中虽未约定律师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钱某到期未还款的违约行为造成赵某为实现债权支出了交通费、律师费,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钱某应赔偿赵某因实现债权支出的交通费及律师费。

法官提示: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出借人要注意留存证据,借款凭证要约定好借款用途、出借方式、借款利率、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留存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借款人也要按时还款,否则不仅需要承担借条上约定的违约责任,还可能需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本不需支付的费用。(王森)


编辑:陈昊

责编: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