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受伤,建筑公司却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老板通过个人发工资就能不认劳动关系?
入职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张涛(化名),入职后由老板陈某每月以现金或微信转账形式发放工资。2021年4月17日,张涛在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坠落摔伤,建筑公司不认可与张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张涛申报工伤。
在北京市总工会的帮助下,经历了一年多一裁两审程序后,张涛终于拿到了期盼已久的终审判决书。判决最终认定了他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使他得以申报认定工伤。
张涛于2018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建筑公司老板陈某并入职该公司,岗位为建筑彩钢施工人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由陈某统一安排住宿,工作地点不固定,全由老板根据施工项目安排。工资标准一天350元,每月10500元,由陈某以现金或微信转账形式发放。
张涛及其他工友一度认为自己是在跟着老板一个人干活儿,后经核实得知,该建筑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某。
2021年4月17日,张涛在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坠落摔伤,造成肋部骨折。该建筑公司不认可与张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其申报工伤。建筑公司认为,张涛是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建立的是个人关系,陈某也并未按月向张涛支付固定的工资报酬。张涛并非在固定时间内提供劳动,其和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考勤记录。
张涛家庭经济情况堪忧,其在外打工,是家里唯一的经济
2021年7月,张涛经朋友指点了解到,像他这种情况可以到工会申请法律援助。他联系到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经指派,由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孟方超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
2021年8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该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三方面的判断依据: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认为,结合到本案,建筑公司和张涛双方均为适格劳动关系法律主体,张涛所提供的劳动是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张涛接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团队人员提供住宿并进行考勤管理,同时,张涛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处获得工资报酬。张涛与建筑公司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
据此,仲裁委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建议,支持了张涛的仲裁请求,认定张涛与某建筑公司2018年3月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继续起诉、上诉,走满了一裁两审的全部法律程序。在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近日,张涛拿到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张涛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最终尘埃落定。张涛终于可凭此判决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沈腾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工伤事故纠纷案件。本案中,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通过法律援助律师准确剖析案情,严密论证张涛与建筑公司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三个核心特征,依法维护了张涛的合法权益。
工人日报记者赖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