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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信息:南开区借贷纠纷案例,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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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公司是向其他企业出借资金,一般也应由公司内部决议,到底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可由章程规定。

如果高管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出借给公司的关联公司,导致公司损失的,依据《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当然有权要求该高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股东起诉高管要求赔偿自己投资损失的,则可能存在障碍,下文以一则典型案例来说明。

“萍乡市东方汇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雷振剑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2017)京03民初384号】

2014年3月20日,乐视体育公司成立。现法定代表人为雷振剑,2016年11月24日前的法定代表人为高飞,周迅为原乐视体育公司财务副总监。

2015年4月27日、2016年4月11日,东方汇富中心分别与有关各方签署《A+轮融资协议》《B轮融资协议》,约定:A+轮融资中,东方汇富中心实缴出资.8元,持有乐视体育5.28%的股权;B轮融资中,东方汇富中心认购新股后,持有乐视体育公司4.14%股权。后东方汇富中心按约定实缴了投资款。

2016年3月25日,乐视体育公司召开2016年临时董事会并作出决议:“本公司决定给予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40亿元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一年”。

2015年4月27日修订的新《乐视体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与其任何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须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发生任何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或支出,须经董事会同意。

东方汇富中心以乐视体育公司的董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致使乐视体育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向北京三中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雷振剑、马岚、高飞、周迅赔偿东方汇富中心损失1亿元。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东方汇富中心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就乐视体育公司与乐视控股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上述被告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进而是否须承担原告诉求的经济损失。

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雷振剑、高飞在担任乐视体育公司的董事期间乐视体育公司向乐视控股公司提供40亿元借款的事实。虽然该借款行为系基于乐视体育公司的临时董事会所形成的决议内容而为,但鉴于乐视体育与乐视控股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该决议内容仍应当经由股东会讨论通过,故借款行为本身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股东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中,应当以实际损害已经发生或必然发生为前提。对于本涉案及的40亿元借款,东方汇富中心主张上述借款致使乐视体育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给其造成损失。

就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及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等相关规定,东方汇富中心在向公司完成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后只能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分取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股权权利,即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但股东的财产权益能否实现还需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故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时,股东方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在本案中虽然存在东方汇富中心所主张的董事高飞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但其后果首先是导致乐视体育公司的债务增加,造成债务不能清偿有诸多原因,且即便不能清偿,也仅构成乐视体育公司的损失,仅是间接损害了东方汇富中心作为股东的利益,而与东方汇富中心自身财产权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东方汇富中心以其享有乐视体育公司的“股权比例”为依据,要求雷振剑、高飞赔偿其损失,混淆了“损失”承受的主体,也违反了股东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故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实务经验总结 

股东以自己利益受损为由提起诉讼的,首先需要注意区分股东利益受损与公司利益受损两种情形。若因公司利益受损而使得股东利益间接遭受损失的,原则上应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例外情形下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只有当股东利益直接遭受损害的情形下,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对于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时,股东根据自身股权比例,将公司的财产损害直接等同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关于作者

康欣,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津仲裁委仲裁员,四川省供应链服务行业协会金融专委会专家,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供应链金融分会特约研究员,《国际金融报》特约分析员,国家商务部主办的《贸易金融》杂志特约法律培训讲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股权、公司治理、金融、保险等商事争议解决。个人专著《供应链金融疑难法律问题全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10月版);《公司治理、投融资热点类案精解与实操指引》专业书籍50万字书稿已交付法律出版社即将出版;参与编著中物联《供应链金融2022年度报告》中的法律编。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民商法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