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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头条:张娟高辑民间借贷纠纷,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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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鼓楼法院召开“南京法院打击拒执罪”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相关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据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刘红兵介绍:

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取得了较大进展,2016年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34件,2017年至今又移送“拒执”罪63件,截止目前已判决7人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案件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过程中。

发布会前,对一起“拒执”典型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李志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李志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崔某与李志明、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2)鼓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志明、张娟支付原告崔某借款85800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志明、张娟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崔某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鼓楼法院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派出执行人员到安徽天长某娱乐会所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志明,在对其采取控制措施时,遭到激烈反抗,并打伤法警。娱乐会所服务员胡某以及李志明亲戚朋友围住执行干警,采取哄闹、纠缠等形式阻碍执行,致使李志明戴手铐当场逃脱,事后拒不接受法院处理。

鼓楼法院以涉嫌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李志明抓捕归案。归案后,李志明拒不交待犯罪事实,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志明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决李志明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恶性暴力抗法事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志明伙同其亲属、员工,围攻执行法官和法警,造成法警受伤,警械丢失,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给案件执行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李志明到案后,拒不悔改,编造说辞,意图规避法律制裁。人民法院法院对这样的抗拒执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彰显了司法裁判和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达到了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发布的另外六起典型案例:

唐景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唐景春无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私下出售,但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唐景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转让房产,且所收房款用作他用,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的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这也告诫广大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仅要受到罚款、拘留的处罚,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对被执行人判处刑罚,有效震慑了逃避执行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吴玉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吴玉龙在其到期债权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然无视查封措施,转移查封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吴玉龙在明知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全部领走,具有明显的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且最终致使法院在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缓刑,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案例为南京法院积累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司法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陈伏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陈伏锋虚构事实,隐藏、转移个人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将婚内房产出售,又假借她人名义购买房屋供自己居住,妄图逃避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沈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沈丹欺骗法院执行人员,故意转移被法院暂时解除查封的车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将暂时解除查封的财产以买卖形式过户,想借此逃避执行,具有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此案告诫那些试图转移、隐匿财产,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只有如实申报财产,认真配合法院调查,积极履行法院裁判,才是其唯一选择。

董再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董再鹏故意隐藏、转移个人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董再鹏在诉讼中与原告达成调解,在执行中又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但一而再、再而三失信于对方当事人,在取得大额财产后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既损害了司法权威也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性质极为恶劣,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抗拒执行行为坚决打击的态度。

朱建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朱建忠作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拒不申报公司财产,通过关联账户隐藏、转移大额经营往来,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公司账户进账累计近1500万元情形下,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相反将上述收入迅速转移,以逃避执行。并经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被告人朱建忠系作为被执行人光宏公司负责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审查,根据朱建忠拒执犯罪行为和无认罪悔罪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通过自诉渠道打击拒执犯罪提供了良好样板。

此次发布的7起典型案例,是南京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阶段性成果的展示,也是下一阶段进一步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的起点。南京两级法院将以这次发布的“拒执”犯罪案例为参考,严格适用“拒执”罪相关法律规范,进一步落实协作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提升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实效,从根本上提升南京地区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效果,形成全力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