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三起金融借款纠纷,江苏吴江某喷织厂厂长董某,以26万元高价聘请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但至案件审理完毕董某及该厂却未支付律师代理费,被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索讨26万元。法庭上,董某辩称原本确认三起案件代理费打包合计1.5万元,而签署的26万元代理费,是董某在喝醉酒后的误签。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董某及该喷织厂给付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江苏吴江某喷织厂因涉诉三起金融借款纠纷被银行告上法院,遂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分别为8万元、10万元、8万元,双方约定该款项在合同签署后10日内支付完毕。合同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董某在委托合同上签字。同时,董某及该喷织厂在出具的委托书上均签字盖章。
该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参与了诉讼,三起案件经法院判决结案。2015年11月,该律师事务所诉称已完成委托合同约定义务,但一直没有收到律师代理费,请求法院判决支持。
法庭上,董某及该喷织厂辩称,因董某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某是老乡,遂签署了委托代理诉讼手续,,但当时仅仅签署了授权委托书,谈好三起诉讼案件律师费打包为1.5万元。2015年初,陈某约董某喝酒,在董某喝醉的情况下,陈某拿出委托代理合同让董某签字,合同上只有董某签字,却没有喷织厂盖章。
董某和喷织厂认为,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是两个时间形成的。声称三起案件案情简单清晰,律师工作量小,收取如此高的律师费不合理。还提供董某与陈某间的短信往来,证明董某在酒醒后曾提出律师费有异议,还请了2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证人曾听到过三起案件约定代理费为1.5万元。
本案焦点,是董某及喷织厂认为董某是在喝醉酒后,在无法辨别的前提下签署了委托合同,将原约定的1.5万元代理费误调整为26万元,该调整属酒后受误导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董某及喷织厂为证明代理费是1.5万元,提供了2名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钱某是喷织厂在职员工,与董某及喷织厂存在有一定利害关系;而另1名证人谢某证言,不能明确得出清楚了解委托代理过程及内容,其证明力度较低,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前提下,无法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其次当事人在不违反律师收费标准情况下,所确定的代理费属合法有效,律师在完成约定委托事项后,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代理费,遂依法判决董某及该喷织厂给付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