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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对方身份证号能不能起诉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些当事人认为必须有被告的身份证才可以进行起诉。但实践中,只要能提供对方姓名、家庭住址或者电话的。哪怕没有身份证号,法院立案时也会受理。

重点是:起诉不难,送达难。

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后,一般会与对方联系并通知来应诉。邮寄应诉通知书或者打电话通知对方都没成功时,将很难打官司。因为,很难保证“张三就是张三”。故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时(例如:合同关系、民间借贷关系、侵权关系等),应当及时、准确、收集对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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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联系不上时该怎么办

实践中,许多被告为了逃避诉讼,故意不签收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对于此类案件,可以考虑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从严使用公告送达。法官会先要求提供被送达人的户籍信息,向户籍地通过EMS邮寄应诉通知书。只有被退回之后才会考虑公告送达。要注意一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时间是60天;如果对方不领取判决书,判决书也需要公告送达(时间也是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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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多长时间才能出判决或者裁定

许多当事人认为,诉讼等于开庭,认为律师的作用就是庭上打官司。但事实上,诉讼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集合体。其包含:立案-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开庭-判决,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的程序和要求,而程序中最重要的就是时间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可知,本级法院可将审限控制在12个月之内。该审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的期间。

需要注意:公告期间、委托鉴定期间、双方和解的期间、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是不会计算在审限之内的。除此之外,以上是法定诉讼期间,特殊案件审限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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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交锋,法官会相信谁

法庭上,律师辩论交锋、滔滔不绝。此时,当事人会有一个疑惑,自己的律师辩论的好不好?法官会相信自己的律师吗?

其实,法庭上的辩论是为了创造最有利于已方当事人的案件真实与法律真实。而案件真实(案件本来的真实情况),并不等同于法律真实。

(1)案件真实的发展路径是从前往后、一环扣一环、逻辑顺承的关系;(2)法律真实是从后往前,一步一步往前推、逻辑验证的关系。

一个从前往后、一个从后往前,两者之间横亘着巨大的认知鸿沟,而证据恰恰是横跨鸿沟的桥梁。律师的作用就是用已有的证据,通过辩护,搭建案件真实与法律真实相链接的坚固桥梁。并且,该桥梁是通往最有利于已方当事人的。

因此,证据乃是诉讼之王,也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关键。这提醒案件的当事人,准备诉讼时,应及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如果盲目、冲动提起诉讼,想要先发制人,但结果往往会先发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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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请你们律师能有什么用

律师不是万能的,但复杂的案件没有律师是万万不能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会在法律框架下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都是胜诉,有时还应考虑帮助当事人止损,即减少损失)。

既然律师不能让案件“梦想成真、万事如意”,那么问题来了,花重金聘请律师的意义何在?

第一,客观、理性、全面的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律师会根据委托人对事实的描述及现有的证据材料,提出一到两种解决方案,帮助委托人作全面、客观、理性的分析,而后由委托人决断、选择,律师就是把委托人决定的诉讼路径尽可能走向成功;

第二,搜集、固定、保全证据。根据委托人对案情的描述,帮助委托人搜集、固定、保全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各证据之间逻辑自洽,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待证事实。只有前期固定好证据材料,才能在诉讼中知彼知己、百战不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