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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吉01民初293号

法官:李迪、贺银婷、刘福宝

日期:2019年9月23日

裁判要旨: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给付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对逾期付款利息就不再予以支持。并且法院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2万元给予以了支持。

编者按:对于律师费的承担,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合同一方存在违约,合同另一方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判决书中做过论述。但是在该案中虽然主合同《借款合同》没有对律师费承担作出约定,但从合同《质押合同》中对律师费承担是有约定的。因此关于律师费的承担还是建议要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否则法院不是当然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摘要

一审判决: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一节,因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对原告再行主张利息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用32万元应由被告负担问题,因被告未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依据补充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除应当继续履行并按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各项合理费用”,本院对原告此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