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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干货讯息:借贷纠纷给担保人要账,贷款既有抵押又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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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因为生意缺少资金,两年前向张某借款20万元,当时刘先生的生意伙伴杨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但是被人一时间借走这么大一笔钱,张某还是很不放心,他希望刘先生还能以什么东西作为抵押。直到刘先生将亲戚的一辆私家车作为借款抵押,张某这才安了心。

两年期限已到,刘先生并没有按时向张某还款,张某多次催要无果想到了当时刘先生既有担保人又有抵押物,但在两种担保的情况下他却不知该如何要求刘先生偿还了,“我到底该找担保人要账,还是要求刘先生的亲戚抵押车呢?”

律师解答:

融耀律师事务所的王梅律师说:《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刘先生向张某的借款对实现债权的顺序并没有作明确约定,且用作抵押的私家车是第三人刘先生的亲戚所提供,因此,张某既可以行使对私家车的抵押权以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杨某承担保证责任。杨某和刘先生的亲戚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刘先生追偿。

时报记者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