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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资深头条:民事借贷纠纷公告费谁出,法院收的费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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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交纳与退还

  1.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移交
  2. 被告提起反诉的,由被告根据法律规定移交
  3.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4. 申请费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预交;
  5. 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和公证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及申请破产等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1.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卷材料复印成本费等,均以实际发生时交纳。
  2.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按增加后的数额补交;
  3.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4. 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5. 反诉案件由反诉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6. 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上诉的,分别预交;
  7.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法院应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8.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9.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照自动撤诉等方式处理。

  1. 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2. 依据民诉法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法院应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法院;
  3.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已交纳的诉讼费不予退还
  4.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
  5.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6. 二审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7. 第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应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8.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裁定的,一审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9. 依法已终结(一方死亡,无其他争议等情形)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诉讼费用的负担

  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诉讼费数额;
  3.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诉讼费数额;
  4. 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相应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负担的决定;
  5. 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6. 对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判、裁定的再审案件或对自己未上诉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人负担;
  7. 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案件,诉讼费按照败诉方负担原则确定;

  1. 再审案件的原审诉讼费负担,由法院根据诉讼费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2.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3. 民事案件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4. 行政案件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法院准许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5.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6.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如支付令)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7.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8. 督促程序因异议而终结,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9. 申请公示催告(如票据丢失)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1. 申请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裁决等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2.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3. 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4.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费,由法院依照败诉方负担原则决定;
  5.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6. 依据特别程序(如宣告死亡、失踪案或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等)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申请人负担;
  7. 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诉讼费用说明

  1.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2. 当事人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
  3. 诉讼费用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作出;
  4. 当事人对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请求复核;
  5. 诉讼费用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海事案件诉讼费用负担

  1. 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2. 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3. 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4. 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5.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6.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