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分院联合巴南区检察院在巴南区木洞镇开展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图为检察官现场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彭静 摄
基层院民行干警在重庆五分院参加练兵实训,进行虚假诉讼案件汇报。彭静 摄
重庆市潼南区检察院民行科就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研讨。何俊 摄
虚假诉讼的实质是当事人以司法为工具谋非法之利,危害极大。司法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虚假诉讼监督能弥补法院对案件事实及涉案证据可能存在审查不严的弊端,有效遏制虚假诉讼。
近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查办民事行政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虚假诉讼案件。近期,重庆市检察院对所办的民事行政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了专题分析,发现当前两类案件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区,并梳理出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存在的四大难点,提出了构建“三位一体”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体系的对策建议。
两类案件成为虚假诉讼高发区
近日,经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启动再审,涂某等4名原告纷纷主动申请撤诉并被准许,涉及该区某企业的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案,该企业因而避免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这是重庆市检察机关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一个缩影。
2015年至2016年,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共办理涉及民事虚假诉讼案件241件,向法院提出抗诉2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70件,其他检察建议32件;监督虚假调解175件,占所办案件的72.61%。共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98件,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6件,以妨害作证罪立案75件,1人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民间借贷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两类案件之和达到所办理案件的一半以上。
开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存在四大难点
办案人员发现,现阶段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难点。
一是依职权启动虚假诉讼案件检察监督缺乏法律依据。据最高检统计,2012年至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依职权发现的占案件
二是案外人申请虚假诉讼监督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分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是检察院受理其申请监督的前置条件,并未对虚假诉讼案件受理作“特殊安排”。对于案外人申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是否必须经由案外人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没有明确依据。
三是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调解检察监督中,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相背离。因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仅可以对损害“两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监督主要集中于对虚假调解的监督,单纯损害“两益”的案件数量极少。对于绝大多数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调解,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虽然缺乏立法支撑,但检察机关并未将对虚假调解书的监督囿于“两益”范围,法院对于确有证据证明为虚假调解的检察监督案件也并不以其不属于损害“两益”为由拒绝监督。
四是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及限制。民诉法规定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需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为前提,设置门槛过高。《监督规则》在民诉法基础上规定更加详实,同时也设置相应限制,即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充分运用与审慎运用调查核实权相结合,如何把握好“度”的问题,成为检察监督中的难点。
构建“三位一体”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体系
近年来,虚假诉讼愈演愈烈,给利益相关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为此,重庆市检察机关在调研基础上建议,从“立法赋予—监督审查—机制保障”三个层面,构建“3—3—3”三位一体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路径。
首先,通过“三权”赋予确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法律依据。
一是要赋予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更多的监督权力。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调解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检察机关却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监督,既造成司法诉累,又可能滋生新的矛盾。因此,将这类虚假调解书在立法上纳入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范围符合实践需要。
二是要赋予检察机关更为宽松的依职权受理案件范围。《监督规则》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
三是要赋予调查核实权必要保障措施。因民诉法与《监督规则》规定的较为宽泛且缺乏强制力,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案件中调查核实权必要的保障措施。
其次,实现“三环”紧扣——筛选、审查、监督的模型设计。
一是要在案件筛选环节突出重点。案件类型层面,重点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部分合伙人经手为由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予认可的财产纠纷案件,以离婚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资不抵债企业为被告的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法律文书层面,重点审查调解书,特别是涉及多人诉一人的调解案件。诉讼过程层面,重点审查诉讼过程中的异常情形,如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或者提供的证据可能是伪造、被告对此不提出异议的等。
二是要在审查环节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与一体化办案机制。对于虚假诉讼案件,不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很难揭开当事人双方精心布局的“面纱”。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多种调查核实措施并用,能较好地查明虚假诉讼案件事实。同时,也要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内部协作、上下协作、外部协作。
三是要在监督环节实现对人对事双重监督。对于查证确实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通过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纠正,让已经失衡的法律事实回归正常状态。同时也要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惩处力度,如重庆市铜梁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成为重庆市首例当事人因实施民事虚假诉讼而获罪判刑的案件。
最后要“三维”衔接,健全虚假诉讼监督后续保障机制。
一是民事救济维度。虚假诉讼对“两益”造成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或者支持法定机关或组织提出民事诉讼予以救济,若有关机关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检察机关在符合条件时还可提起公益诉讼。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其向法院提出赔偿之诉。
二是刑事处罚维度。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虚假诉讼罪,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对于司法人员有参与虚假诉讼案件嫌疑的,将线索移送监察委。通过严厉的刑事制裁,提高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防止虚假诉讼的蔓延。
三是其他保障维度。充分利用检察建议方式,巩固虚假诉讼案件办理成果。对相关单位、人员存在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其主管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对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的,可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检察建议。(检察日报 李立峰 吴宇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