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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秘闻消息:马鞍山民间借贷纠纷,东郝村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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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告吴明生与被告郝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林民初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被告郝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明生借款936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郝爱军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郝爱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吴明生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爱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郝爱军

性别:男

年龄:46岁

身份证号:410521X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东姚镇上庄村六区79号

立案时间:2017年7月3日

执行案号:(2017)豫0581执1616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林民初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36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12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