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吴明生与被告郝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林民初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被告郝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明生借款936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郝爱军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郝爱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吴明生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爱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郝爱军
性别:男
年龄:46岁
身份证号:410521X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东姚镇上庄村六区79号
立案时间:2017年7月3日
执行案号:(2017)豫0581执1616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林民初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36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12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