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包括行使票据权利产生的纠纷和行使非票据权利产生的纠纷两大类,《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票据纠纷包括哪些纠纷,由《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指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上是权利或者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支票。我国现行法律或者法学上所称的票据如无特别说明,专指狭义的票据。
对于票据纠纷,在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说认为票据纠纷是因行使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即因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以及追索权而引起的纠纷,广义说则认为票据纠纷是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从《票据法规定》(2020)第一条的规定来看,司法解释对票据纠纷采用广义的界定法。
1.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是基于《票据法》的规定产生的、与票据有关的但不是由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权利,是票据价款以外的债权关系。非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人并不限于票据持有人,不依赖于票据而存在,权利的内容并不限于金钱给付,是一种从权利,与票据权利可以并存。常见的《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包括:委托代理权、确认票据效力的权利、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票据保证、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票据回购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由规定》确定的票据纠纷包括1 1个案由,当事人因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