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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百科讯息:方锦民的借贷民间纠纷,冯方盛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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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益峰、冯灵利、冯平:

本院受理原告方锦民诉被告黄益峰、冯灵利、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67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益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给原告方锦民。二、被告黄益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3年10月16日起至偿还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和法律服务费10000元给原告方锦民,逾期利息和法律服务费的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方锦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60元,由被告黄益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5日内,如你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经办人:姚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