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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动态发布:借贷纠纷无钱上诉怎么办,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超过后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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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我所写的民事再审、抗诉篇章系列中,这一篇应该是我目前最纠结的一篇——到底要不要写这一篇?这个问题萦绕在我心头几天,连续几个晚上,我都跟打了鸡血似的准备一气呵成,但是,到了第二天早上起来又摇头作罢。原因之一是,我在写这一篇之前,网上搜索相关的文章已经有不少,那我写这篇还有意义吗?原因之二,也是我最大的顾虑——可能这篇文章写完之后,我可能会被视为民事诉讼代理人中的“钉子户”,这个称谓着实有点沉重。。。

思量再三,还是决心写这一篇(钉子户就钉子户吧),本篇除了是对目前已知的救济程序作出总结之外,更重要的是有新增的内容,和现阶段再审、抗诉程序中一些大家都比较关心的问题解答,以下言归正传:


二审判决之后的法定救济途径


一、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应当再审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限于篇幅原因,就简单归纳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原审认定主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错误,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徇私枉法。具体流程可以参考我此前的文章——民事监督实战小结(申请再审程序篇)。

不少人比较关心的问题:


问题1: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吗?

答:不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理论依据1(节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等案件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

因此,一旦再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问答》第298.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理论依据2(节选):因为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法院对于“两造”都是平等对待的,在实体处理上,是对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和被申请人的抗辩依法作出裁判。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以求在再审审理范围内尽可能覆盖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故没有必要再专门赋予被申请人对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权。

观点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民事审判信箱》及该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王朝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


问题2:民事再审将案件发回后作出的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吗?

答:可以。法律依据(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理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那不服法院再审裁判,还有法定救济途径吗?

答:有

二、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具体流程可以参考我此前的文章——民事监督实战小结(申请抗诉、检察建议程序篇)。

不少人比较关心的问题


问题1: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是向作出驳回申请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吗?(以二审在中院,再审在高院为例)

答:不是,应当向作出二审判决的法院(市中院)的同级检察院(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特别说明1: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只是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实际还是中院的二审判决。所以,当事人实际是对二审的裁决不服,应当向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市检)申请检查建议或抗诉。

特别说明2:此前有不少人问过我,可以不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吗?答案:不可以。理由:详见本篇“二、问题1”《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检察院受理检查建议或抗诉申请的前提是已经向法院申请过再审。



问题2:那法院再审改判,是向哪一级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同样以二审在中院,再审在高院为例)

答:向省高院的同级检察院(省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法律依据:没找到,目前是根据本人既往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实践经验、法律常识得出的结论,以及上述第29条推导得出,如有知道具体条款的,希望能分享。


问题3:向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怎么跟我了解到的检察院“上抗下”的法律常识不相符?

答:不会,因为还有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一般是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第1-11项规定,简要概括,即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认定基本事实、审理程序错误的”。对于确实需要抗诉的,可以由同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抗诉程序上的差异。

该两道程序可以理解为二审之后的程序三、程序四,除了在申请救济过程中顺序不可调整之外,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法院审理再审申请(听证),实际是程序审查先行,即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十三项法定事由以及第212条法定期间六个月内?符合,即决定再审;不符合,则驳回。而检察院的审查,只要是在再审之后两年内申请检查建议或抗诉,检察院是对全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进行审查,即原审是否存在严重问题,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


经过法院再审驳回、检察院检察建议或抗诉不予立案之后,是不是法律程序就都走完了,没有救济途径了?有:


三、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5、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6、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刚好前段时间向湖南省检察院提交了个人的第一个复查申请书:


二审、再审审判现状


问题1:既然有这么多次的救济途径,那只要不断争取,案件结果是不是未来可期,总会朝着对我们有利的方向发展?

答:并不是。对案件的救济不在于次数,主要还是要看案件本身(主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问题)是否存在严重的问题。基于我国的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监督部门为了维护已决案件的既判力以及下级法院的审判权威,必然不会大范围的去撤销或改变现有判决,只会对其中部分问题十分严重的案件进行纠错,这就导致不管是到哪一级监督,改判或纠错案件的比例不会太高。

问题2:各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近年来审理再审申请裁定再审率以及改判率如何?

答:整体裁定再审比例不高。各高院审理本院案件裁定再审率及改判率: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终审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裁定再审率为9.08%,裁定再审案件改判率为28.18%;

各高院审理不服下级法院案件裁定再审率及改判率:高院审理本院再审案件裁定再审率及改判率比同期办理的不服下级法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分别高出3.37(即5.71%)、6.55(即21.63%)个百分点。

数据

问题3:既然现在试点地区二审法院改判、发回率如此之低,那讨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和复查还有什么意义呢?

答:对于再审、抗诉以及复查案件,需要专业律师在案件中大浪淘沙,筛选出真正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申请监督,对于只是一般违规但不影响实质结果的案件,可以劝告当事人尽早息诉罢访。


李小虎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民事案件再审及抗诉,已办理民事再审、抗诉案件二十余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