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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爆料报道:以合伙名义民间借贷纠纷,合伙人之间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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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闫某、张某二人诉称,二人合伙经营煤场。2015年3月份,刘某从煤场拉煤,经结算刘某共计欠煤款39万元。刘于2015年6月1日出具一张借条,借煤场39万元,承诺于2015年7月1日前付清,但至今刘总以无钱为由推诿,遂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3年3月28日,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刘某认为其是同闫某、张某、陈某等多人共同经营煤场,他负责销售,因煤拉到山东后,收货方至今没有给煤款,其是在闫某、张某、陈某等多人的威逼下,自己才出具的借条,实际自己并没有向闫某、张某二人借款。故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为合伙纠纷,各合伙人当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结果自己该承担多少责任才能承担多少责任。

闫某、张某二人则陈述称,煤场主要股份是其二人,各占50%比例,每人名下是有部分小股东,但刘某不是股东。

闫某、张某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虽然煤场有多名股东,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刘某是向闫某、张某二人出具的借条,故此原告主体适格。并,法庭业已查明刘某出具的借条是其本人所写和捺印,因而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另,若本案存在威逼情形,刘可报警,或事后向法院申请撤销借条。综上,本案中虽名为借条,实为欠款,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

【判决】

2023年4月4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某在借条上签名捺印,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煤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原告煤款39万元。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