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出20余万元 一分钱都没还? 当事人庭审时作虚假陈述妨害司法被罚5000元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但最近,在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渡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却当庭撒谎,他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案情 庭审中撒谎被法官识破
该案件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开庭当日,被告高某并没有到庭。原告刘某诉称,2018年至2019年期间,高某因投资经营店铺向他借款20余万元用于资金周转。
刘某称,由于他和高某关系比较好,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没承想之后高某迟迟未偿还借款,甚至还拉黑了自己。
庭审中刘某陈述,高某借款后从未偿还过任何借款,同时提供了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如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等。
然而,法官在审查这些电子数据载体、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过程中却发现,该案件事实并非与刘某陈述的一致,双方其实存在多笔相互的转账往来,高某曾多次向刘某转账。
“2018年11月7日,原告刘某向被告高某转账10万元后,没过几天,被告就向原告进行了几笔金额稍大的转账,有一笔涉及5万元的,还有一些是3万元、8000元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渡法庭一级法官曾惠祥介绍。
经法官再三询问,刘某才承认高某偿还过5万元,对于高某的其他转账记录,其仍然矢口否认,不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严重妨碍了法院案件审理工作。
处罚 构成虚假陈述 处罚款5000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原告刘某故意隐瞒与案件有重大关联的事实,后经法官多次询问,其依然仅陈述于己有利的内容,隐瞒其他事实,经其省略加工后陈述的事实无法完全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进而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并作出正确的裁判,这不仅扰乱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同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以原告刘某构成虚假陈述为由,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释法 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坚守诚实守信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庭审时作虚假陈述,是妨碍司法的行为。那么,扰乱诉讼程序在法律上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国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靳楠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当事人应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法院应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法院应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原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应现第一百一十四条。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行为之一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虚假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对自己签名、盖章的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律师提醒广大市民,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坚守诚实守信原则,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否则法院有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或拘留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李艳)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