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5月23日讯(记者 张敏敏) 他人欠了自己的钱,自己是否索要、何时索要都是自身权利,无论过去多久,欠款人都应履行还钱义务。但法律对此如何规定?20多年前的欠款还能要回来吗?通过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1995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出借60万元给乙公司,年利率10%,1997年3月4日归还本金及利息,如到期未还,每年加收10%的逾期利息。该笔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依约还款。甲公司认为其多次向乙公司催要款项,乙公司未偿还,故向槐荫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300余万元。乙公司辩称,甲公司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责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向乙公司支付了借款。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借款已于1997年3月4日到期,到期后,乙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不论出于何种理由,甲公司应当知道1997年3月4日乙公司没有偿还借款损害了其权利,从此时起,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但甲公司直至2023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借款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最长保护期。甲公司虽辩称其向乙公司进行过催告,但20年最长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故法院认为,乙公司明确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且案涉借款数额较大,甲公司损失较重,乙公司虽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从审理中可以看出,乙公司提出此项抗辩的目的更多是希望甲公司可以减免利息,并非完全不愿意偿还欠款。于是,承办法官在向甲公司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很快说服甲公司减少利息请求,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乙公司一次性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张善芳法官介绍,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20年内不主张债权,就丧失了胜诉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丧失实体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受领。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果债务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或主张债权人受领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