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雷 通讯员 黄彩华
6月30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程红星等6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其中,程红星等三人此前因涉恶犯罪已被法院判刑,尚未期满。因新发现存在漏罪,被法院在本案中审理加刑。最终,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程红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
以“套路贷”暴力敛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夏文杰、韦登科(均已判决)共同出资在东莞市大朗镇汇盛国际大厦成立东莞市莞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后在大朗镇长塘大厦、南城街道中环大厦、常平镇汇俊中心大厦等地设立办公室,以莞财公司、东莞市金蚂蚁公司(未工商注册)等公司名义,对外从事非法“套路贷”活动。夏文杰、韦登科以聘请员工的方式纠集被告人程红星、叶秀霞、范奕、张学伟、杨天刚、杨洋以及程汉全、韦登水、张奇海、夏全兴、陈德周、万涛、莫元勇、杨胜勇、杨胜景等人(后九人均已被判决),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通过签订虚高金额借贷协议、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实施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夏文杰、韦登科为首要分子,程汉全、程红星等人为重要成员,韦登水、叶秀霞、范奕、张学伟、杨天刚、杨洋及张奇海、夏全兴、万涛、陈德周、莫元勇、杨胜勇、杨胜景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20年11月18日,程红星、范奕、叶秀霞均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其中,程红星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范奕、叶秀霞均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上述三人服刑期间,因被新发现还犯有其他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再次被带到审判庭。
程红星等三人因漏罪加刑
6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红星、范奕、叶秀霞、张学伟、杨天刚、杨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范奕、叶秀霞、杨天刚的犯罪数额巨大,程红星、张学伟、杨洋的犯罪数额较大,均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范奕、叶秀霞、张学伟结伙使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中张学伟的犯罪数额巨大,范奕、叶秀霞的犯罪数额较大,均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对一人犯数罪的,应予以并罚。被告人范奕、叶秀霞、张学伟犯数罪,依法均应予数罪并罚。而被告人程红星、范奕、叶秀霞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最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程红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范奕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叶秀霞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其他被告人获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罚金2.5万元至1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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