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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阳县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王洪新在执行案件中充分运用调解和查控机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成功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使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义务,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16年3月5日,被告郭某因购买房屋与原告张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贷款的期限,由于被告未按期付款,辽阳县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本息合计117071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郭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某于2022年8月27日向辽阳县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王洪新副院长受理此案后,通过网络查控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郭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多次电话沟通、释明法理,被执行人郭某仍坚持称无钱给付。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王洪新副院长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了解情况。


2022年9月14日,王洪新副院长将双方当事人传至本院进行执行调解。他对被执行人郭某以情说理,明确其拒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法官的释法析理和全力化解矛盾纠纷的诚意,打动了当事双方,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郭某将凑齐的100000元,一次性当场给付给张某,一场由购房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得到了成功化解。



今后,辽阳县法院执行局将始终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全力化解矛盾纠纷,高效快捷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 源丨辽阳县委政法委 辽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