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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点头条:上饶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实习律师人员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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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律师疑因代理民间借贷案遭“围攻”
  不明身份人员到婺源一律所“讨说法”打伤劝架律师 专家:律师正当执业权利受法律保障

  正常代理一起案件,疑因庭审时提出了“尖锐”的辩护意见,却引发了不明身份人员到律所“讨说法”,劝架律师也因此受伤入院。在江西婺源,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跃龙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代理人)引发的一系列“变故”令人颇感意外。

  黄跃龙称,事发前曾接到电话恐吓,事发时对方还责问他为何为叶某提供法律服务。

  进律所“兴师问罪”

  不明身份人员打伤劝架律师

  11月6日晚,婺源县人民医院,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查永忠正躺在病床上接受治疗。他向记者回忆了事发经过。

  10月29日上午10时30分许,他像往常一样在律师事务所办公。此时,有两名年轻女子敲门,询问黄跃龙律师在哪个房间办公,查永忠回复称“正对面”。

  “十多分钟之后,我听到外面很吵,并在嘈杂声中听到了黄跃龙呼喊我的名字。”于是,查永忠赶忙进入黄的办公室,发现有数十人将黄跃龙围堵在办公室内,现场茶杯、瓷器等物品碎了一地。于是,查永忠退出房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据现场目击证人云峰(化名)介绍,事发时,他正在找黄跃龙咨询法律问题,一名女子带着5个人进了黄跃龙的办公室,接着又陆续进来一些人,一番“理论”后,他们将黄跃龙律师办公室的电脑、茶杯、烟灰缸、茶几等办公物品砸掉,并毁了部分案卷材料。查永忠进入房间后,看到有几个人在推搡黄跃龙,于是赶过来劝架,劝他们不要冲动,有事好好说,律师只是一份职业,对错由法院来判决。这些人不听劝,反倒指责查永忠多管闲事并围住了他。

  “有四五个人直接将查永忠围在中间,击打他的面部、头部及肘部。”云峰称,查永忠顿时鲜血直流,场面混乱不堪。

  庆幸的是,110警察及时赶到,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升级。

  婺源县人民医院一份入院记录显示,10月29日17时18分,查永忠被他人用拳头击伤,致双眼及全身多处挫伤。初步诊断为双眼球挫伤、左眼玻璃体混浊、头部损伤及肘部外伤。

  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查永忠拿出了一张由婺源县人民医院于11月6日出具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超声诊断结果为“左眼玻璃体出血、右眼玻璃体混浊”。查永忠对记者说,他只是充当一个“和事佬”,这些不明身份的人员不该对他施以暴行。

  据黄跃龙介绍,当时带头的人责问他:“为什么要为被告叶某提供法律服务?”

  疑因一起民间借贷案

  被告律师称曾接到恐吓电话

  11月7日,新法制报记者来到了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

  在黄跃龙的办公室,记者看到,黄跃龙的名片以及众多案卷散落一地,地上仍有不少瓷器碎片,地砖上还有血迹。

  据黄跃龙介绍,事情的起因,是他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案件。9月19日上午9时许,该案在婺源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中,作为被告叶某的代理律师,黄跃龙阐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他认为,原告并没有将其所说的借款真正支付给被告使用。本案的原告已涉及其他有关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本案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黄跃龙称,正在案件审理的关键阶段,今年10月28日晚,他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叫他不要代理这起民间借贷案,如果继续代理该案件,有人来“找你”。接完电话后,黄跃龙随即向县司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报告了此事。让他没想到的是,10月29日就发生了上述一幕。

  事件引发两种声音

  公安部门对该案展开调查

  婺源县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受访时称,此事发生后,该局第一时间向婺源县委、县政府以及上饶市司法局报告,相关领导前往医院看望了因劝架而受伤的查永忠律师。

  “打人者”到底是什么身份?婺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詹森田回应称,目前,婺源县公安部门已对该案件展开调查,待调查结束再向社会公布。

  婺源县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事情发生后,关于此事在当地出现两种声音:一个称律师该打,这是昧着良心赚代理费,律师的照片在婺源众多楼堂馆所及朋友圈广泛转发;另一个则是律师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行事,基于法律行事,只要不违法,不应受到伤害。

  婺源县司法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事发之后的10月30日,该局接到了一份投诉信。当中写道:“我们是婺源县某公司融资中介服务平台的部分理财客户,我们现实名投诉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黄跃龙律师在代理叶某等人案件中,存在故意捏造事实、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方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虚假诉讼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意图让作为出借方的理财客户及其代表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该代理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代理的职业规范和要求,要求司法局追究其相关责任。”

  11月1日,婺源县司法局作出了官方回复,内容即:“经审查,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特作如下告知:一、你们对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及该所黄跃龙律师投诉涉及的内容,其中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应当以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为准;二、你们对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及该所黄跃龙律师投诉的内容,其中如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向县公安局报案;三、你们对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及该所黄跃龙律师有关律师执业情况的投诉,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故本局决定不予受理。”

  婺源县司法局有关负责人称,目前,从该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最冤的是劝架的查永忠律师,他并非本案的代理人,仅仅是因为劝架而受伤。至于黄跃龙的辩护意见是否合法合规,该局暂时不好作出回复,需要等待案情进一步明朗,并咨询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再做回应。

  专家:发表辩护意见

  不能成为律师被“攻击”的理由

  南昌大学法学教授彭丁带认为,“律师该打,昧着良心赚代理费”的观点显然错误。《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是律师的正当权利,权利的行使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其有权决定是否代理,不应当受制于公众舆论。结合本案,该被“攻击”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代理的过程中并未出现违法行为,也未出现扰乱法庭秩序、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因此,称该律师昧着良心赚代理费的观点过于主观,极为不合适。

  同时,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不该也不能成为律师被“攻击”的理由。在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专业领域内的优势和长处,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谋得正当利益,是其职责所在。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颜三忠认为,第一,任何公民,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所以对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服务的对象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律师为公民、法人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是合法的,但必须依法提供辩护和法律帮助,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同时履行以下义务:第一、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二、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三、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第四、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等等。”颜三忠如是说。颜三忠称,除此之外,律师正当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障。

  《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因此任何侵犯律师依法执业,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文/图 首席记者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