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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观点信息:民间借贷纠纷多久拍卖房产,不动产拍卖款保全期限怎么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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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法院于2018年6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某公司房产,于2019年1月4日拍卖成交被执行人某公司房产。在清偿申请人刘某优先债权、缴纳执行费后,该房产拍卖款尚剩余109万元。

  在本案执行中,甲塑料公司诉讼保全“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房产拍卖款1000万元”,2018年12月4日本案执行法官签收保全裁定书(未注明冻结期限)(以下简称另案1)。

  2019年1月7日,另一执行案件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公司房产拍卖款6万元”(以下简称另案2)。因另案1保全在前,另案2实为“轮候保全”即没有实际扣留提取到拍卖款。

  2020年1月6日,另案2申请执行人以另案1保全期限“1年”届满为由,要求分配拍卖款以清偿债权。至此,引发对保全“拍卖款”期限长短的争议。

  【评析】

  观点一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即将拍卖款解释为“其他财产权”。

  观点二认为,应当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即将拍卖款解释为“银行存款”。

  笔者赞同观点二。

  第一,财产保全具有保全期限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以及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可知,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内在包含期限要素,因此财产保全具有保全期限限制。设定保全期限不仅可以减少对被保全人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取得保全的最大法律效果,毕竟保全伊始不能足额保全案例大有存在,利用保全期间被保全财产不会减少反而可能增加,另案1保全即为此种情形。故,另案1保全裁定书应注明保全期限。

  第二,从解释论角度,拍卖款应当属于银行存款。“法律条文有限,社会事实无穷,不能就每一事项,纤细无误地予以规定,故条文字句若涉抽象晦涩,则须加以阐释,始得明确。”首先,银行存款强调款项被存入银行账户之结果,但其

  第三,从实现个案正义维度,保全拍卖款期限也应为1年。杨仁寿教授在其著《法学方法论》中说“法律的解释不能纯为逻辑演绎的操作,尚需作目的考量或者利益衡量”。另案1是甲塑料公司与某公司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涉案金额巨大,但是另案2是一力量薄弱的单个自然人与某公司之间的纠纷,多一个或者少一个6万元,对甲塑料公司而言分量不重,但少了一个6万元,则极可能导致力量薄弱自然人的破产。“为机械之操作”与“逻辑崇拜”的概念法学,被自由法论打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概念法学“排除实践的价值判断”。经释明上述理由,甲塑料公司也欣然认可了“保全拍卖款期限应为1年”的解释结论。

  虽然笔者赞同观点二,但是观点一所持“三年”保全期限亦具一定合理性。但是司法过程亦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概念法学的机械性已难以适用复杂、快节奏社会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