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实事干货盘点:借贷纠纷对方把财产转移了,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阅读:

债务人欠下较多债务,名下财产本来就不多,却任性转移财产,将值钱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随意处置。对此,债权人是听天由命,还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对此,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那么,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又该以什么方式行使撤销权呢?

案例:2020年6月、2020年7月,杨某分别向王某、李某借款48万元、5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个月。事后,杨某并没有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杨某、第三人周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1月,李某也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2月,法院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归还王某、李某借款48万元、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并没有履行其还款义务。在申请法院执行过程中,李某得知:杨某与第三人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负担作了如下约定:儿子已成家,双方共有的一套价值约80万元的房产归周某所有,各自债务各自偿还。2021年3月,李某向法院申请撤销该部分内容。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杨某与第三人周某于2020年11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杨某份额归第三人周某所有的内容,并由杨某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检察官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第三人周某所有的内容的效力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确立了撤销权制度,并用列举式规定了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设立撤销权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高买低卖、抛弃债权、免除债务等行为。本案中,杨某欠王某、李某借款48万元、50万元已经法院民事判决所确认。杨某与第三人周某于2020年11月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分割,即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第三人周某所有,明显不对等。该财产分割协议,实际上是杨某对自己与第三人周某共有财产中应得份额所有权的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致使原告债权受到损害,应予撤销。

检察官小贴士

在诉前或诉中,乃至判决生效后,债务人通过离婚、赠与、投资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日益增多。该类案件的难点,在于生效判决未判决原配偶另一方承担责任,相关财产通过离婚协议形式转移到原配偶另一方名下,造成债权人即便取得胜诉裁判文书,也无法或难以实现债权。本案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无偿转移房产后,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债务人和其原配偶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离婚不但逃避不了债务,还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作者:沈广应(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