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3月30日,记者从成都青羊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案件。
2021年7月,某建设公司与某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需求,借款期限12个月。在借款期限内,该公司按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金。
2022年10月,某银行诉至青羊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履行偿还借款本金990万元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建设公司认为其公司工程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运营,公司暂时出现经济困难,导致无力按约还款,希望对贷款进行展期。
法院判决,借款期限届满后,某建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未能按时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认定某建设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以及支付至结清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法官认为,该建设公司按约支付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无严重违约行为,无大规模的债务危机和诉讼纠纷,其到期未归还本金,系暂时的经营周转困难所致,并非经营状况恶化。而且该公司在贷款到期前积极追加担保,向某银行归还了10万元借款本金,积极协商展期,并不存在逃废债的情形。
其次,案涉借款有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以及三名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三类担保,且诉讼中,某银行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金融债权的实现具有一定保障。
最后,案涉各方在贷款到期前对展期进行协商,意向方案与现已签订的合同及担保登记办理情况基本吻合,双方未能展期系因部分细节问题未能谈妥,不存在原则性分歧,延长债务履行期限亦未超出各方主体的基本预期。
同时,关于债务的履行期限问题,法官认为,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本源,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在当前形势下,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与实体企业一起携手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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