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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观点消息:借贷纠纷立案后流程是什么,民事执行案件的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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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又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起源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国内著名法学家陈瑞华老师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了“程序正义”: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民事执行法规纷繁复杂,涉及程序众多,从大的流程来看,涉及到申请——受理——财产查控——评估拍卖变价措施——案款分配程序——结案,此外,还有在执行过程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以及执行监督、司法赔偿程序等。当前最高法院力推执行规范化,破解“执行乱”以及消极执行难题也是着力从节点控制入手,对执行节点的期限不断进行细化、优化,努力实现程序的正义性。本文按执行基本流程的顺序,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最高院有关各节点期限规定进行梳理,但由于相关规定确实纷繁复杂,难免出错或是不全,请多多包涵。

强制的框架图

申请及受理

1、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以法律生效之日起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核心要点】1、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2、超过两年未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不再保护执行。但法院不主动审查,即也应当给予受理,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未提异议履行完毕之后,以超申请时效为由,要求执行回转的,则不应予支持。3、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5、申请执行不收费,申请执行不收费、申请执行不收费,重点说三遍。

2、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后,一般应‬当场给予立案。对无法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6条

【核心要点】1、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法院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2、决定受理的,由立案部门将执行基本信息录入系统。立、执分离也是法院体现对执行权制约的一个节点。所以重点强调,相关被执行人信息一定要清楚、准确(身份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否则后影响后续财产的查控,因为执行人员无法修改立案庭录入的基本执行信息;3、如果法院裁定不受理应当出具裁定书,但是该裁定是否可以上诉,还是走执行复议之路,实践中有争议。

财产调查及控制

1、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时间是7日。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确定后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二条】

2、1个月内完成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调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六条】

3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七日内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提出更高的要求】1、执行部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查询,查询范围应覆盖系统已开通查询功能的全部财产类型。2、经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无法线上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3、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供财产线索明确、具体,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13点

4、控制财产所采取的措施,一般为查封、扣押、冻结,其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有不同的期限:(1)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2)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3)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核心要点】1、按目前信息化的发展,对线上查控到的财产一般同步进行相应的查封、冻结,不必太担心财产被转移。2、线下所查询到的财产线索,一定要书面提交给法院,确保万无一失。3、万一财产不能在查封期限内处置完毕,则记得提出申请续封,续封的期限不超过如前述规定的期限。4、重点的重点:首封法院很重要,不仅涉及到有没有执行权的问题,还是财产主持分配的法院,建议尽可能‬采‬取‬诉讼保全(提起保全的,在实践中许多法院都支持适当提高分配比例,一般为20%)。

【知情权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必须将全部已查控财产统一纳入节点管控范围,对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线上控制到的财产,财产信息同步自动录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于线下查控到的财产,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财产信息手动录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财产查控信息应及时向当事人推送,彻底消除查控财产情况不公开不透明、规避监管和“体外循环”现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14点】。这是对申请人知情权的又一重大保障,体现出程序的正义性。

与不动为例

财产的变价

按目前法院内部的运行行机制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首次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或者完成集中查控后,根据查控结果,以有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有无财产需要处置、能否一次性有效执行等为标准,实施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执、难案攻坚。简易执行案件由快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由以法官为主导的团队办理。如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若被查封的系车辆、不动产等,则需要进行拍卖变价。

本流程的大期限为:30日内完成确定处置资产的参考价方式,参考价确定后1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

在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参考价确定后1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16点,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30条的重申

1、处置参考价方式确定后,出具结果的具体期限不一:当场、3天或是30天(最长60天)。

A、当事人议价一般当场可以决定,确定参考价。

B、有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可定向询价。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并没有明确期限而是授权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C、网络询价机构应在接受到法院的委托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D、委托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

2、结果报告的送达为3日。

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

3、报告异议期为5天。

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在3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23条】

4、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

5、(网络拍卖)第一次拍卖公告:对动产的处置,公告期不少于15天,不动产不少于30天。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6、(网络拍卖)第二次拍卖,应在一拍流拍后30内启动,公告期不少于7天,不动产不少于15天

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

7、(网络拍卖)变卖程序应在二拍流拍后25内启动,变卖期为60天,公告期有缩短。

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2条】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3条】

8、传统拍卖。传统拍卖的公告期与网络拍卖的规定基本一致,不同于网络拍卖的规定为:流拍后启动的时间为60天(包括一拍、二拍);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三拍流拍后的七天内发出变卖公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8、23、25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