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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2971号

钟镇濠、钟坤尧:

本院受理原告梁启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被告钟镇濠、钟坤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启聪偿还欠款5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镇濠、钟坤尧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梁启聪已预交,由被告钟镇濠、钟坤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启聪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