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实务中常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调查,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及时实现,甚至可能完全无法实现。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指的是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债权人撤销权也是保护债权人的有力手段。不同的是,债权人代位权应用于债务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形;债权人撤销权应用于债务人以作为的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形。
下面简要说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并未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或经法院裁判确认,但实务审判中,常常将债权到期或经法院裁判确认作为必要条件之一。
2、债务人存在损害债权的法定情形。损害债权的法定情形有五种:①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②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④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⑤为他人提供担保。
3、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影响。特别的,当债务人实施前述行为后,其财产仍然足以覆盖债务,可以认为其行为不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影响,除此之外,前述行为必然导致债务人财产价值减损,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4、相对人恶意。前述第③④⑤种情形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将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只有在低价受让债务人财产、高价向债务人出让财产或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系恶意规避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撤销该行为。这是为了保护与债务人交易的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质上是法律平衡债权人利益、善意相对人利益和交易稳定的一种特别规定。第①②种情形则不要求相对人恶意。
5、除斥期间尚未经过。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除斥期间为一年。但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列举一些案例来说明。
1、所有涉及财产处分的行为,只要符合前述条件,都可以被撤销。
临海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2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李某钗向李某凤以低价转让汽车的行为。
楚雄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严某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书》。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8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王某与王某某、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王某某与郭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将位于浦口区房屋析产给王某某的行为。
2、即使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告消灭。
宣恩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5民初2537号一案中债权人谭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取得(2016)鄂282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其与债务人刘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刘某某与相对人瞿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离婚并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以债权人谭某某于2021年10月26日才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债务人刘某某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债权人主张撤销权已经超过了五年,撤销权已消灭为由,驳回了债权人谭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