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关于“借条”、“欠条”形式的民事争议,在大家看来当属“民间借贷纠纷”。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此类案件在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时,却被法院“无情”驳回。
这又是为何呢?
本文结合最高法院典型判例,来给大家解读分析——
1、首先,“借条”形式的民事争议,并不当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2、其次,此类民事争议,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其他法律关系纠纷”,应如何区别呢?
实践中,当事人出具“借条”、“欠条”的情况有很多,其中有些特殊情况,比如:因为买卖合同关系中因为拖欠货款而出具的“借据”——很多债权人在钱款逾期时会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但其实,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表面看是“借条”、“欠条”形式的借贷纠纷法律关系,但其实“另有玄机”——即存在其他本质上的真实法律关系。
原因就在于,双方的“欠款”是由于其他法律关系造成的。
那么此种情况下,又应以那种法律关系纠纷作为双方争议的案由呢?或者说以那种法律关系纠纷提起诉讼呢?(案由不同会影响到法院立案受理结果,也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过程。)
比如,在这则典型判例(2017最高法民申880号)中:
因为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双方仅针对“法律关系纠纷”的认定问题,就“打了两个回合”,可谓耗时费力——
——上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包括甲与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又包括甲和丙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还包括甲将其对丙的债权转让于乙以及A公司承担对乙的部分债务关系……
可谓错综复杂。
最终,最高法院认定了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为【股权转让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以“借条”、“欠条”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其他法律关系纠纷,关键在于看当事双方对于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