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24日电 (谭伟旗 朴兰姬)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收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穆某与被告郎某均系珲春市哈达门乡村民,郎某以家庭需要资金为由,向穆某借款并约定利息,后因穆某长期联系不上郎某,诉至法院。
立案庭法官了解到穆某与郎某均常住在哈达门乡,因当事人经常上山干活,山上信号不好很难接通。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尽快解决该纠纷,决定到哈达门乡就地调解此案。
经办案法官摆事实、讲道理,以法理教育、情理感化、阐明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
郎某真诚地表示,当前经济困难,请求穆某适当减少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穆某起初不太愿意,但在承办法官耐心沟通协调后,遂选择了让步。
经过三小时的调解,穆某和郎某达成调解协议,郎某承诺在调解协议还款期限内全部付清。调解结束后,双方纷纷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该院始终从司法为民的角度解决群众矛盾,及时主动作为,以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实际案情为出发点,真心服务群众,让司法服务真正地扎根基层,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推动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