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青年一代群体消费观念的转变,预先消费、提前享用服务和使用商品成为年轻人的主流心态,而信用卡额度大、提额快、易还款等优点也推动其成为“全名用卡”。随着信用卡的普及,有关信用卡的纠纷亦层出不穷,那么因出借信用卡而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钱某和李某是多年好友,2020年8月,李某因家庭资金周转不开,便向钱某借用信用卡一张,进行消费使用,钱某欣然同意。截止2021年8月,李某共透支20万,却未能及时偿还,钱某怕影响征信,多次代李某向银行偿还,后经钱某多次催要,李某归还所有款项。2021年12月1日,李某向钱某出具借条,载明“因债务纠纷,李某共欠钱某8万元,月息两分,分五个月还清。”但李某并未履行借条还款承诺,2021年12月20日,钱某对李某先前透支及产生的利息共计11万进行垫付,钱某多次要求李某进行偿还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还款11万元。
01 钱某和李某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
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点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借款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本案中,原告钱某中将涉案信用卡交付给被告李某使用,让被告李某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融资消费,双方之间实质上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关系已经成立。
02《借条》是否有效?
分析:钱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李某使用,实际出借的是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出借信用卡不能等同于出借资金。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信誉所发放的,允许持卡人在特定条件下透支消费的资金,实质上系银行所有,并不属于持卡人。所以,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属于信贷资金,钱某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出借给翟某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钱某与翟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借条》无效。钱某不可据此要求李某偿还相应利息。
03李某应向钱某偿还多少钱?
分析: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因该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的金额应当以李某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不能认定为最终透支金额。综合银行流水等证据,李某应向钱某偿还11万元透支款。
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也违反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内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一方面,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出借后,发卡金融机构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另一方面,对持卡人本身而言,出借信用卡行为存在较大民事甚至刑事法律风险。信用卡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还款主体,借卡人能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寻求法律途径向借卡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仅支持偿还本金,持卡人自行承担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损害自身财产权益。若借卡人使用期间进行非法套现、高利转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因此,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等信息,依法合规用卡,不要出借信用卡,也不要信用卡套现后转贷,更不要买卖、出租信用卡,以免“摊上大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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