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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看法头条:民间借贷纠纷继承权归谁,债务人死亡,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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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律人:债务人去世,可以找其继承人索债吗?

民间借贷纠纷,情形五花八门,有些情形是普遍会遇到的,有些则是较为罕见的,在出借资金时,大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需要防范的风险也很多,但是对于不少有资金借出给亲戚朋友的人来说,或多或少都会考虑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假如借我钱的人因为意外或者疾病去世了,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杭州日报就曾报道过一例典型案例:

厦门居民林力(化名)以资金周转和建房为由向朋友张亮借款多次,累计借款100万余元,均签署了借条等凭据。但是一段时间后,林力因病突然去世,其家人对其部分财产进行了处置。这时,张亮前往林力家中与其家人交涉,商讨债务偿还问题,但是偿还债务和利息的诉求遭到林力家人的拒绝,于是便将林力五名家属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林力家属在继承或管理林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向其偿还本金100万余元及利息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亮提供的6张借条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张亮和林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至2021年6月止林力向张亮借款合计为100万余元。虽然林力家属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在林力死亡后其账户下的款项已被作出处理之后发出的声明,故林力家属仍应在林力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林力家属告作为林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林力遗产范围内偿还林力尚欠原告张亮借款100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要判定家属有无义务偿还已故债务人的债务,首先得看这笔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债务人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共同债务是债务人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以及为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又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由债务人本人偿还,债务人死亡的,用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另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同时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该债务才能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关于继承,《民法典》有以下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对遗产的继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而对于债务人死亡有债务和财产继承相矛盾的情形,《民法典》也作了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在实践中,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消失,即“人死债消”并不一定成立。在本案中,如果林力家属不想承担林力所欠下的债务,则需要放弃对林力遗产的继承权,其家属在对林力的遗产进行了相应的处置的前提下,声明放弃对林力遗产的继承,想借此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最终也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通俗来讲,继承人如果没有继承债务人的遗产,则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选择了继承遗产,那么就需要偿还债务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当然偿还债务是有上限的,以继承的财产的总额为限度。假如所需偿还的债务超出了继承的遗产,则无需承担超出部分的偿还责任,但是从道德层面出发,继承人如果愿意承担超出部分的偿还责任的除外。我们作为广州法律人,希望以上见解对大家日后法院起诉有帮助,无论是婚姻纠纷还是继承纠纷,多完善一点证据,就减少一点打官司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