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违法犯罪目的如何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三部分【对于被告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量刑的辩护】
一、寻衅滋事案
1、寻衅滋事罪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因此被罪的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故对于只是侵犯个人生活、工作秩序,并且没有对于社会管理造成任何侵害的,并应该构成本罪。本起案件中,很多的所谓的被害人,都是贷款后不偿还借款的,有的甚至是老赖,故请求偿债有正当的事由。有时有些行为可能所有过分,但是就是在正常的民间借债讨债中,也有会想类似的行为。对于此种讨债行为,并不能随意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只有严重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才能构罪。
2、本案由于是民间借贷事由引起的,不具有违法的犯罪目的,因此只是对借款人实施的一般的滋事行为,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只有对借款人以外的人、物,实施的行为才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寻衅滋事罪中第6起、第10起、第12起、第13起构成犯罪。
二、抢夺罪
(一)本案中,中州公司的员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一、利息知悉情况:(卷30P38):中州公司那个让我签合同的矮胖女员工告诉我月利息1.58%,分24期偿还,每月还款4051元。我从来没算过,我当时很缺钱,根本就没有心思算这些东西,而且我之前根本就不知道这4051元是按照多少本金标准计算出来的。
第二,借款人黄升巧首先违约,恶意逃债。“问:中州公司的人为什么要开走你家的另一辆荣威550轿车?答:我收到中州公司的贷款后没两天就找把安装在我宝马车上的三个GPS设备中的一个给拆除了”。
(二)员工采用的行为是合法的,得到借款人的同意
杨帆供述:(卷7P41)第一次是我、宫辉、夏留生去的,那次是因为黄升巧车子GPS不正常,失去信号了,龚华东让我们去黄升巧家看看什么情况。黄升巧说带我们去看车,然后中途逃跑了,我们就只好又回到他家水果店去等。
等了两天后,宫辉看见黄升巧水果店里有车钥匙,门口也有车子,就打电话给龚华东查车子是不是黄升巧的,查询后发现车子是黄升巧名下的车子,不过不是在我们公司做贷款的车子,龚华东跟洪灿育汇报后,洪灿育说拖回公司,但是跟派出所报备了。后来我拿钥匙把车子开回安庆的,在回去的路上黄升巧说:“你们没有权利拖我的这辆车”,我说:“我们公司打电话跟派出所报备了,而且合同有规定,你名下的车子都可以拖”,还说:“你把你在我们公司做贷款的车子押掉了,你是诈骗,我们公司可以起诉你”。黄升巧说:“车子不要了,用来抵债了”。18年3、4月份,公司准备起诉他,龚华东让我和宫辉送了律师函给黄升巧。李律师把律师函交给我,黄升巧老婆在家,我们把律师函给了他老婆。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周玉案
1、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入户的犯罪目的
作为本案借款人的周玉2017年6月份从太湖县某造价公司离职外出打工,周玉好赌博在外欠了很多赌债,在中州公司借款5万元只还了2期就未再还了。
2、被害人同意
路引钧(周玉的妻子)陈述:我们在电话里问周玉有没有在安庆的车贷公司贷过款,周玉说确实有这回事,他在安庆中州车贷公司贷了5万元的贷款,拿到手只有47000元,已经还了6000多块钱了,现无力偿还这笔债务,车子他不想了,大不了拿车抵贷款。
(二)余国富
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入户的犯罪目的。
(1)余国富知悉合同的内容,行为人不具有诈骗的犯罪目的
余国富陈述:我问需不需要返点,她(曹艳芳)说还需要返两个点给中鑫州公司,我就表示认可。我想贷5万,但是对方说需要放大贷,利息一般是4分,我们是老乡,就给你3.86分,我犹豫了一下就离开了,去了几家别的车贷公司询问下,发现情况差不多,我就又来到了中州公司。找了我哥哥余国亮做担保人。
(2)合同金额50000,到账金额:50000-6000=44000。还款金额:8046。还款二期后就没有再还了。宫辉:(卷六P119)余国富:余国富欠钱了且不接电话。
四、量刑的辩护
1、不具备违法性认识。龚云枝担任安庆中州公司法人代表时,虽然知晓公司以车贷业务为主开展经营业务,但龚云枝自己在宿松县经营一家美容院,无暇管理、顾及中州公司的业务经营与手段,以前也没有过在金融行业工作的经历,对于经营过程中的违法手段认识不清,对公司业务并不熟悉。其作为法人代表存在职责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但安庆中州公司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龚云枝对此也是从未怀疑过,于是更不会给予中州公司特别关注,其缺乏对中州公司放贷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明知”。
2、主观恶性小。龚云枝经营美容院的收入合法、正当、可观,其无需通过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自己敛财,其愿意担任安庆中州公司法人一方面是基于对吴志新的信任,三人情谊颇深;另一方面其是想给待业的家人安排工作,“问:安庆中州公司管理好,你有什么好处?答:吴志新说把我哥哥龚启明安排在公司工作,龚启明的两个儿子都没有结婚,只有一套房子,要帮帮龚启明,我也就是想把家里人都安排到公司上班,因为他们条件都不好。”并非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谋取暴利。事实上公司成立之后其也确实安排了亲属的工作,且其亲属获得的也是由武汉中州公司派发的有限工资,而非中州公司的大部分盈利。
3、系初犯、有自首情节。龚云枝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8月31日,龚云枝递交了自首书,接收人吴超,其表示感到非常后悔。
另外,侦查机关查封了被告人龚云枝三套房屋,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告人龚云枝的三套房产是在安庆中州公司成立前,通过辛苦劳动而获得的合法收入,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联。恳请人民法院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判决解除错误的查封。
综上所述,龚云枝担任法人代表的安庆中州公司完全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龚云枝本人更是挂名的法人代表,既未树立其领导地位,也没有对中州公司的发展实际起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龚云枝只是一个小学文化,中年失婚,独怙幼子,亲兄罹病,族人平庸的中年女人,其混沌无知卷入了中州车贷公司的漩涡,案发后主动自首,其今年刚上大学的独子尚在家中候其归家,请贵院对《起诉书》指控的龚云枝涉嫌各项罪名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