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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和执行,是法院的两大主业。比较而言,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更胜一筹。因为,执行是判决的后盾,再公正的判决,如果执行不到位,就会沦为一纸空文。而执行,恰恰是群众吐槽较多的地方。
“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执行两三年了,至今一分钱都没拿到”。在今日头条上,看到很多网友诉说着类似经历。这种情况,搁在谁身上,都会对执行法官产生不满,心生怨言也是人之常情。
其实,每个执行法官,都想漂漂亮亮地把案件执行完毕,但面对现实情况,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泛泛而谈,感觉空空。中部一郊区法院,以其具体情况加以说明。
共9个执行团,每个团队均是“一法官一警察一书记员”。在法院绩效考核中,审判指标权重大,执行指标权重轻,所以审判力量和执行力量存在竞争关系,每个法院都是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一)执行案件情况
2020年,执行收案3106件,结案3027件,结案率97.46%。
2021年,执行收案4108件,结案3682件,结案率89.63%。
2022年,执行收案4334件,结案4213件,结案率97.21%。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案件数量较低。2021年、2022年,案件数量均在4000件以上,并且呈现增长趋势。
在案件平均执结用时方面,2020年为118天,2021年为120天,2022年为121天。一个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平均时间为4个月。
案件结案,并不意味着钱执行到位。在执行标的到位率方面,2020年为41.93%,2021年为40.26%,2022年为44.72%。也就是说,申请人执行人每申请执行100元,实际执行到位的钱,只有40余元。这样的执行效果,离申请人的预期,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法官办案情况
执行人员是有限的,而执行案件一直增长,必然导致法官人均办案数不断攀升。
9个执行团队,共9名员额法官。在法官人均办结执行案件方面,2020年为336件,2021年为409件,2022年为468件。可以看出,执行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尖锐。
“案多人少”的后果是,执行法官的精力被分散到更多的案件上,被案件推着向前走,只能疲于应付。在走完执行查控等基本程序后,如果能够冻结到钱,那案件就能圆满结案。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就采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法结案,等到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执行案件“终本率”,2020年为48.69%,2021年为32.96%,2022年为39.25%。可见,每年均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案件,在“走程序”后,被“终本”结案。
在执行团队中,员额法官是大脑,申请人找的,基本也是大脑。案件“终本”,但是事情未了,申请人还是会一直电话寻找。2022年,每名执行法官结案468件,这已经是高负荷运转了,如果再考虑2020年、2021年“终本”的案件,甚至更早以前的“终本”案件,可想而知,执行法官难有安宁时候。
这个过程,就像是下雨天背棉被,越往前走,背上的被子就越重,直到压得人喘不过气来。这大概就是执行法官的难处。
执行法官执行难,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现象严重
如今,想要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到财产,已经不那么容易了。被执行人通过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方式来抗拒法院执行的不在少数。这种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得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够顺利实现。
生活中,以下几种行为较为常见:被执行人通过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方式,主动将财产权利让渡他人,制造无力履行的假象;对外隐瞒到期债权,与其债务人串通一气,在法院执行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暂不向其履行债务;将贵重物品交予他人藏匿;虚构债权债务,通过对外偿债的方式来转移财产;更有甚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表面合法的方式来转移财产,等等。
现在的被执行人,都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很多已经练成了刀滚肉。
(二)信用制度不完善
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是导致执行案件持续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法律并没有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惩处。
在现实生活中,失信者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事例颇多,也就使得部分原来的守信者在利益的诱惑下,放弃了原则,使整个社会面临着诚信危机。失信成本太低,这容易导致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进而造成案件执行问题堆积,法院的执行难问题由此产生并逐渐激化。
这些案件,过度占用执行资源时,法院很难部署足够的执行力量,有效打击那些真正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和执行程序处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降低了执行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威慑力。这种情况所导致的后果便是,失信之风愈演愈烈。所以,只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从源头上解决执行案件增长的问题,执行法官才能不难。
(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比大
这是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相对的,是真的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有不少的陈年积案,一直没有执结,根源就在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
“无财产可供执行”意味着执行工作职责暂时完成,被执行人的偿债责任暂时处于真空状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但是,该类案件又无法正常退出执行程序,进一步激化了人案矛盾,执行程序追求的程序公正与社会民众要求的实质公平之间的价值失衡日益严重。
同时,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还有很多的案件,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只能作出执行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
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快速终本。集中精力,处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这是执行的团队选择。
(四)执行力量不足
近些年来,法院案件数量井喷式增长,执行案件的数量也水涨船高,给法官群体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面对执行案件的快速增长,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感受最为明显。
一些年纪不大的执行法官,已经顶着一头白发,甚至谢顶。“5+2”、“白+黑”,“连轴转”,这都是执行工作的常态。即便是这样,仍然不能缓解执行法官人员数量短缺与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之间的矛盾。
执行与审判不同,审判能够室内完成,不需要太多人手,但是执行往往需要更多人员力量。比如,有些失信被执行人在房产被拍卖以后,仍然不愿意腾房,此时执行法官就需要负责清场、腾空。因此,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执行工作体现得更为明显,这也导致执行干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
(五)执行威慑力度不足
当前,对于隐藏财产、逃避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而言,法院可以采用的执行措施无非就是进行曝光,限制高额消费,公告敦促,张贴悬赏公告,限制其出境,限制其参与部分市场交易等等。
但是,这些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震慑力相对有限,对于一门心思想要逃避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而言,起不到良好的震慑效果,对他们来说,那些就是挠痒痒。
对失信被执行人最有震慑力的强制措施,应该是司法拘留,但司法拘留的期限较短,最长也只能拘留失信被执行人 15 天。对其而言,违法成本太低,宁愿拘留,也不会主动去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此时,法院的强制措施就显得十分无力。
2020年以来,共计对19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覆盖面,还是比较窄的,“拒执罪”的适用在整体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偏低。其原因,就是“拒执罪”本身严格的入罪标准、证据收集的繁琐以及案多人少的矛盾,使得“拒执罪”的适用率不高。
想要让执行法官不难,需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一)完善社会信用制度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执行法官执行难,根本原因是缺乏社会信用体系支撑。如果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来规范和限制不信任行为蔓延,那么无论执行系统有多么完善,无论再增加多少执行人员,都将是被动地疲于应对。
现如今,仅仅依靠道德约束已经无法抵制失信之风的蔓延,需要法律进行强力规制。在不久将来出台的民事强制法执行法,或许会给我们带来一些惊喜。
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最关键的一环时,应当建立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失信行为。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开通报,列为“黑名单”等方式,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缔约机会的完全丧失、无法从事某些特定行业、取消相应的福利待遇、失去担任社会职务的机会等等,提高失信行为的成本,倒逼失信被执行人坚守诚信,督促其自觉地履行自身应付的义务。
只有让失信被执行人感到肉疼,信用惩戒机制才算有效。
(二)完善财产报告制度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是案件执行的关键。
为了应对目前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等难题,可以完善财产报告制度。对此,我们可以学习他国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
例如,美国为应对本国执行问题所实行的财产公示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开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如果债务人不按照规定如实报告自身的财产情况,将会面临法庭的严厉惩处。
在美国的纽约州就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债务人提供自身财产状况的信息,如果债务人拒绝回应或者作出虚假陈述,可能会被判决藐视法庭罪而受到监禁等严厉处罚。财产公示制度、藐视法庭罪、判决留置制度是美国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三大杀手锏”。
可见,完善的财产报告制度,必须以宽严相济的违法制裁措施为保障。《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义务,并说明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报,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制度并非止于执行案件立案受理后,在执行案件因无财产退出执行后,仍然要履行财产报告制度。如有财产有变动未申报者,可依据此条款对其进行处罚,提高威慑水平。
(三)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在法院执行阶段,难免会有一些案件是穷尽手段也没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被执行人自身的确负债累累,即使想要清偿,也无能为力。面对这样的案件,可以引入无财产退出机制,优化这些案件退出执行的程序,给有执行效果的案件留出办案时间。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子,法院称之为“执行不能”。鉴于失信被执行人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些案件就像滚雪球一般,越积越多,这些案子如果没有一个退出机制,无形之中既给执行造成了压力,也让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产生误解。
当然,终结本次执行以后,法院并不是对此类案件不再“理会”,而是会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财产,在发现失信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对其恢复执行,并且对此类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没有时效的限制。
(四)扩大个人破产制度适用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没有将自然人作为破产程序的主体,执行过程中面临着许多自然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但又无法完全退出执行的问题。
目前,只有深圳特区出台个人破产条例。
在实践中,一旦自然人面临巨额债务,通常会外出躲债,采取种种逃避执法的手段和方式,法院也就无法通过合理手段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
而建立起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好处就在于,让经济困难的个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清算债务,并重新过上正常的生活。当个别债务人明显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时,仍然强制执行,这不仅对于债务人是笔沉重的负担,也不利于债权人,还可能会使债务人走极端,成为社会的负担。
灵活执法,放水养鱼,以达到双赢的效果,这无疑是最好的结局。
(五)加强执行力量建设
基层法院作为执行的主阵地,受制于人员编制的限制,基层法院的人员数量长期处于稳定水平,而受理的案件数量又是逐年攀升,这就造成基层法院目前的执行人员数量无法应对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
在当前的形势和背景之下,应当增加法院执行部门的编制人数,并使其人数控制在合理的数量之内,以此来缓解执行工作的压力。
调动执行法官工作积极性,需要不断优化完善考评机制。传统的基于执行法官所办理案件的数量来对其绩效进行考核的工作考评机制已不符合当下严峻的执行工作。因为案件的难易程度不同、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同,而且执行人员自身从事工作的年限不同、工作经验不同、所掌握的理论水平不同、业务能力不同,盲目强调所办理案件的数量来衡量其工作效果,这非但打压了执行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也不能真正反映执行法官的实际工作量。
综上所述,在对执行法官的工作进行考核时,不单单要考虑办案数量,也要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结合执行案件各个阶段进行综合评判,做到精准考核,科学评价。
(六)完善执行查控系统
执行查控系统,是法官开展执行的利器。
为了躲避债务,失信被执行人常常会选择转移、隐藏财产,查人找物也因此演变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最常见的难题,亦是当前执行难无法根绝的重要原因。
现如今,信息化的发展日新月异,查人找物已经不再单单依靠人力,为了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人民法院要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构建执行查控系统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执行查控系统。
执行查控系统利用互联网资源,要努力实现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住建、交通、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之间的网络连接,并致力于在全国各级法院之间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当今是个信息化时代,法院执行部门必须要培养互联网思维的执行工作新模式,在已经取得现有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完善执行查控系统,使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无处躲藏。
(七)强化执行威慑
首要就是提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率。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执行实践中使用较低,很大原因是因为调查取证困难,且执行人员收集的证据很难达到立案、公诉的标准。
因此,为了提升“拒执罪”的适用率,法院可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和配合,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条件、立案标准、起诉的条件,制定办理此类案件的标准,实现三家单位办案环节的有序衔接。发挥“拒执罪”的震慑作用,既维护了司法尊严,也树立司法权威。
当前,被执行人敢于以身试法,隐匿、转移财产为了对抗法院执行,很关键的一个原因在于法律在这一方面规定的震慑力度不足,不足以让失信被执行人产生畏惧心理,反而滋生了其铤而走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想法。
因此,在提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率之外,还要建立完善强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其他强制措施,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比如,在对申请被执行人进行拘留,限制强制措施以后,还要让其在多个方面的行为受到制约,如使其不能够从事某些特定行业、取消相应的福利待遇、失去担任社会职务的机会等等,让其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埋单”。
提高执行质效,不仅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还是法院工作的时代必需。但我们也应该清醒意识到,“执行法官难”,难在多个方面,解决“执行法官难”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执行法官、依靠法院,也需要我们每个公民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执行法官没有三头六臂,也不是无所不能,在“安多人少”的情况下,他很难让所有申请人都拿到执行款,也无法让所有申请人都满意。即使评价度不高,但他们的辛苦和付出,都是真实的,都是有目共睹的。
民事强制执行法,已经就在眼前。相信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会进一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