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微信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聊天、点餐、工作、购物于一体。我们太多的活动都要通过微信了。自从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自媒体账号截图等电子数据被允许作为证据使用,肯定了微信信息的重要性。可总有些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被法官采信,最后导致败诉。对主张得不到支持的当事人来说,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进而怀疑诉讼的公正。
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法官都是中立的。法官定纷止争的依据就是双方提交的证据,法官认定的事实只能是证据展示的,并不是全部的事实真相。法官最喜欢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就是能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没有任何歧义,对方不承认也得承认的那种。那么,在收集微信证据时,怎么做才能算没有歧义的证据呢?我的建议是录视频,内容包括一个人的微信首页,展示微信号,再点开你和这个人的聊天内容,整个视频必须是完整的,中间没有任何隔断的,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然后再对视频做永久保存,避免丢失。
现实操作中为了更方便提交给法院,我们通常会将手机截图打印出来。这时候要先截一张对方的微信号的图片,再截一张所需信息的照片,信息内容尽可能显示日期。含有微信号的截图可以证明这个微信号是对方的,现在微信号是实名认证的,这个对方反驳的可能性不大。固定微信内容时,如果没有提前备份录制视频,手机里的信息一旦不小心丢失,对方完全有可能反驳说微信内容是伪造的,如果这样,就还需要其他佐证。为了避免对方不承认微信内容,一定要保存好手机原信息,到时可以给法院当庭展示。如果微信信息被删除,提前用录屏的形式把证据完整的保存下来,也是可以的。
这也给了我们提示,在微信沟通时,尽可能标注一些关键性信息,比如,转账要注明转账原因,是借款还是还款,用途是什么。微信聊天中也尽可能说明情况,避免引起歧义,日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人会问,发过去了对方没确认怎么办?只要对方的微信能收到你发的信息,而且是你们平时沟通使用的微信,也可以说明对方已经接收到你的信息。
电子数据证据几乎都可以用上面这种方法,包括不限于微信,短信、自媒体等。及时完整的保存证据,才能在庭上赢得主动权。
我写的是普法文章,不是法律文书。写作的目的是让大众也能理解使用一些法律知识,如果单纯的法条搬运,在我看来是没有任何意义。我刚接触法律时,也是听很多老师解释法条,方便我们更好的理解。在走进主观题考场前,老师又告诉我们要懂得灵活转化,答题一定要用法言法语。
我的普法文章一直坚持严谨的态度,然个人能力有限,不免有疏漏。如果法律表述不准确,欢迎具体指正交流。
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的实用性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