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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内幕头条:个人借贷纠纷申请强制执行,胜诉之后强制执行要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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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反映,明明我已经胜诉了,判决书下来之后,对方还是不肯把钱还给我,支出大量成本去让对方履行还款义务,结果还是履行不了,这到底是哪里出问题了呢?

答案可能有两种:第一种,没有在有效期内去申请强制执行;第二种,只是简单去申请强制执行后就什么事情都不管了,结果对方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执行。如果当事人不了解强制执行程序,也不委托律师去处理,很可能对方当事人会恶意逃避债务,自己还不知道怎么回事,执行就终结了。

在此,本人整理了执行程序当中的一些重点的法条,供各位查阅。

事实上,并非只有民事判决、裁定才可以强制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依据及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两年,一定要在有效期内去申请。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百六十条:【迟延履行的责任】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院依法实施执行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就拿他没辙了吗?并不是!只要债权人发现有相关的财产线索,都可以提交给法院的执行局,执行局会去调查,符合条件的会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继续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执行局的压力也是很大的,他们也有业绩的考核,在某段时期内要终结某些终结案件,所以如果有法定的情况,法院也是会裁定终结执行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