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赵波
身份证号:63xxxx0015
性别: 男
年龄:54
住址:河南省商丘柘城县珠州路226号2号楼1单元6号
执行案号:(2016)豫0105执10464号
立案时间:2016年12月15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申请人王惠琴申请执行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38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赵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惠琴借款本金150000万元,被告赵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惠琴借款本金150000万元并支付利息。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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