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之母江秋莲诉刘鑫(刘暖曦)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了二审终审判决。近日,刘鑫不服生效判决,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秋莲于2023年6月13日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刘鑫申请再审的应诉通知书。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江秋莲于2023年6月13日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这表明,刘鑫申请再审的时间肯定在此之前,距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宣判时间不超过6个月,在法律规定的时限之内。刘鑫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条件。
二审和再审虽然都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但二者的职能定位是有区别的。二审是对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审查,再审是针对生效判决(包括二审终审生效和一审未上诉而直接生效)的审查。二审可以无理由提起,即只要当事人针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哪怕没有任何理由,案件也必然进入二审程序。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提供理由,如果只有再审请求,没有申请再审的理由,则再审请求不可能被受理。二审的职责是有错必纠,只要一审有错误,就必须予以纠正。再审的职责除了纠错,还要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换而言之,如果生效判决没有错误,必须予以维持,如果生效判决虽有错误,但并不严重,再审不一定非要纠正,也可予以维持。
正是由于二审和再审职能定位的区别,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之间规定了一个中介程序,即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首先要经过这个审查程序。依照这个审查程序,由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来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通常由立案庭负责。刘鑫的再审申请现在应当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如果立案庭认为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可直接驳回再审申请,如果认为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可以裁定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将本案转交本院审判监督庭,正式进入再审程序。但审判监督庭在经过审理后,认为没有必要改判的,仍可维持原生效判决,认为确有必要改判的,可以发还重审,或直接予以改判。
什么样的情形下,再审程序可以改变原生效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以上这十三种情形是再审可以改变原生效判决的条件,除此之外,再审不得以其他理由改变原生效判决。根据目前传出的消息,刘鑫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是江秋莲伪造证据,大致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个理由其实刘鑫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已经提过了,但由于刘鑫不能证明江秋莲伪造了哪些证据,故一、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刘鑫。现在刘鑫仍然以此理由来申请再审,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基本上没有。从常理上推断,江秋莲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即使想伪造证据,欺骗法院,恐怕她也没那个能力。至于江秋莲提供的证据中是否会存在某些瑕疵,这只影响证据的证明力,但不能认定是伪造证据。
刘鑫申请再审没有成功的可能。她可能想以此宣示她的“冤情”,表明“不屈服”的决心。她的这一举动可能对于煽动粉丝的激情,让她重回媒体的聚焦之下有些作用,但在法律上却是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