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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了解:古代借贷纠纷,替夫还债日本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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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里的“老赖”总让人大开眼界:开豪车住豪宅,却欠债不还,还跟法院执行干警躲猫猫。近日,云南昆明的老赖杨某被干警戴上手铐准备带回时,他的员工立马用麻袋拎着70余万现金来到了法院……看来,老赖总还是“赖”不过法律。

借钱还钱本是人们之间很正常的经济往来,然而总有些人,明明有钱,故意拖着,或者根本不想还。这种人就被视为“老赖”。如何让老赖还钱,在历朝历代都是一个难题。

古代老赖不好当

在唐朝,对付老赖可没有现在警察叔叔那么有耐心了。唐朝在法律规定上对老赖的处罚较严,欠债不还要被处以刑罚,比如打板子、坐牢。

唐律第26卷杂律中规定:赖账不还达1匹布的价值以上者,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日再加一等,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欠债达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础上加二等,达到100匹的话就要加三等处罚,也就是杖刑90下。

挨了打,还不算完。《唐律疏议》又规定:被处以杖刑之后,过了100天还不偿还,就要处以有期徒刑1年。

要是遇上有些老赖骨头比较“硬”,宁愿挨打坐牢也不还钱,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牵掣”。

“牵掣”的意思就是,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扣押其财产。不过要注意,这必须得是在官府批准的情况下。要是自己私自去扣押了,万一多拿了,债权人自己也得受处罚。

有的老赖确实很“赖”,嘴里喊着: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他也没有财产值得你去扣押,不要紧,还有“役身折酬”,就是说既不能清偿债务,又无财产可供抵押时,债务人得去干活抵债,每日折算为绢三尺。

不过劳役充抵债务也必须严格遵守官府规定,首先必须尽量以家资清偿债务,只有出现家资不足清偿时才能“役身折酬”。即便符合“役身”的条件,也须“役通取户内男口”,女性不得作为劳动力以“役身”来充抵债务之清偿。

找不到人怎么办?

有人会担心,如果老赖跑了,衙门找不到怎么办?咱们法律自然也有考虑。

为了保证债务关系的履行,汉代继承了秦制,设债务担保人,称为“任者”,也有见证人,称“旁人”。

汉代当保人是有酬劳的,已出土的汉代契约中,就以“沽酒各半”、“沽旁二斗”等词语,注明给证人的报酬。

从唐朝开始,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对契约有了“保人”制度。《唐令拾遗·杂令》“公私以财物出举”条中规定:“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就是说如果债务人“逃跑”,让债权人和衙门找不到,保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宋刑统》中也有“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的明确规定。

不过如果连保人也逃跑了,那衙门也没办法了。而《宋刑统》在诉讼时效上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超过三十年,就不再受理。

清朝的刑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二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此外,对付老赖,还有一个在我国古代法律传统里极富特色的准则:父债子还。这算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民间法律”。

如汪毅夫的《明清乡约制度闽台乡土社会》文中所述:王守仁《乡约教谕》就“里老(耆老)听讼受案范围”有如下规定:在里老(耆老)听讼受案范围内的“钱债”项下,又有“大孙顶尾子”、“嫡全庶半”、“父债子还”、“麻灯债”、“新正不讨债”等民间俗例,乡民的做法合于民间俗例则视为合理,里老(耆老)做出的判决亦以合于民间俗例为合理。就古代社会以及近代社会之情形而言,这种观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王守仁

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如今时常有“熊孩子”拿了父母的智能手机,瞒着家长通过移动网络进行刷卡消费,最后账单出来了事情才“败露”的新闻。

古代未免也会有“熊孩子”,唐代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非常注意。如果证实是未成年人未经过家中长辈同意,擅自和他人签署契约处置家中财产,则契约应无效,保人也不能为这种契约作保。

至于这个“熊孩子”的年龄界限是多大?隋朝的《开皇令》规定:三岁以下的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视为成年。唐朝《户令》基本沿袭了这一划分方法,但具体年龄有变化,规定三岁以下为“黄”,十五岁以下为“小”,二十岁以下为“中”,满二十一岁为“丁”。但同时又规定凡满十八岁的中男就可以按照“丁男”的份额受田。

逃过一劫的时候

这样看来,古代的法律对于对付老赖,还是很有一套的。可是,也有让老赖逃过一劫的时候,这便是“大赦天下”。

中国古代帝王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后,或是有重大喜庆时,通常会赦免一批罪犯。既然大赦天下的,当然欠了钱不还的那些人,也都一起赦免了。皇帝这种免除民间债务的诏书,也称为恩赦。

皇帝为了表示自己施仁政,给自己树口碑,大手一挥,把别人的债给免了,债务人也是有冤没处说去。

不过历代赦令对私债的赦免程度不一样,有的是只赦免利息,仍要还本;有的是无条件的免除债务,结果有人刚刚把钱借出去,利钱本金全部作废;有的是只对债务人逃亡或没有家产者赦免债务;有的是延长债务人还款的期限;有的只是免除还不起钱的刑事责任,并不免除所欠的债务。

有趣的是,皇帝侵犯债权人“私权”的频繁恩赦,把债权人给搞怕了。不管是个人还是钱庄,大家都不知道皇上啥时候会忽然恩赦债务。于是,一些民间借贷协议中,就专门设定了遇到恩赦时的特殊条款,双方以约定的方式排除恩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