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第13条明确要求:加强甄别查处,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主张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大额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存在“闭环”转账、循环转账、明走账贷款暗现金还款等事实进行审查。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基本事实的,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有新的证据——银行流水足以证明放贷人在通过虚构事实等手段捏造民事纠纷,进行虚假诉讼——某某银行于2023年2月14日出具的账号尾号为**2、户名乙某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足以证明放贷人至少虚构了29.5万元债务。
甲某(放贷人)在一审中述称(见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0至12行、第14至16行)、二审判决(见二审判决书第8页第4至6行、第8至10行):“2012年3月4日甲某持本人银行卡(账号******6)转入乙某(借款人)账号******2卡内11万元、18.5万元。”
但是,经过仔细审阅某某银行于2023年2月14日出具的账号为******2、户名为乙某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便可以发现,乙某账号为******2的这张银行卡在2012年3月4日这一天根本无任何贷记款项(入账金额),因为其中的2012年2月25日13时0分15秒的两笔交易记录与2012年3月13日16时4分46秒的一笔交易记录紧密相随,并且在2012年2月25日13时0分15秒之后、2012年3月13日16时4分46秒这一区间内不存在任何交易记录······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复查申请书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