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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案情介绍】原告豆俊俊、毕卫华诉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豫1624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明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19年1月09日,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一直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李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127281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镇新华街4号

执行案号:(2019)豫1624执30号

执行依据:(2018)豫1624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

履行标的:1752000元

失信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举报电话:0394----6161022

沈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