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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决定了现代法律是一套设计精密、内容博杂的规则体系,没有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很难理解和掌握这套规则。


人们对律师的职责多有误解,往往只看到律师在为“坏人”辩护这一表面现象,却没有意识到,律师的职责,其实是防止可能出现的任何司法程序中的错误。这项职责,与辩护的对象是否好人并无任何关系。


所以,律师的辩护职责与职业伦理,对应的是他的体制角色,他不是单纯地在为某个好人或者坏人辩护,而是通过自身的工作,经由每一个个案,为完善司法程序、避免错误裁判而努力。


提到律师,古今中外,这个职业好像都不太受待见。中国律师业鼻祖邓析,春秋末期在郑国开创刑名之辩新思潮,为成文法的生成做出过卓越的贡献,但国君却不这么看,他认为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使“民口欢哗,郑国大乱”,进而罗织罪名将他杀害。


无独有偶,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英国剧作家莎士比亚借剧中人之口匪夷所思地喊出了那句令人毛骨悚然的话:“我们的第一要务就是干掉所有的律师!”(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这得有多大的仇恨呐!


《刑辩日记》中的一则讲述引导我们深入思考刑辩的意义,也为许多人解开长久以来的困惑:为“坏人说话”,最终是为了让好人受益。


这本新书呈现了中央刑辩全覆盖这样的新时代大气象、大格局,也讲述了普通人的悲苦、律师辩护的艰辛、司法人员的努力以及当事人最终辩冤白谤的欢喜,多角度、全方位记录刑辩律师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


一、为什么“坏人”有权利获得辩护?


有的人很容易愤怒,似乎愤怒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很廉价。一旦遇到坏人坏事,恨不得将其就地正法,不必啰唆。然而,无数次剧情反转的热点事件,不停地给我们当头棒喝。其实,真假善恶有时候不是那么容易分清楚的。


1.实体法问题:好与坏是否泾渭分明?


著名的“电车难题”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当电车刹车失灵时,前方的轨道上有五个人正在施工,而另一个轨道上只有一个人。扳道工能否为了救五个人而把电车改道去轧死那一个无辜的人?如果他扳了道岔,轧死一个人、救了五个人,他的做法是好还是坏?


这是典型的好坏难分的疑难案件。在法律和道德上,生命是无价的,一个人的生命和多个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为了拯救五个人而牺牲一个人的做法不属于正当的“紧急避险”。如果你是那个扳道工,你会被控故意杀人,请问你如何为自己辩白?


2.程序法问题:在被审讯的场合,好人和坏人谁更容易说谎?


先来看看聂树斌案的教训。因为有人向公安人员反映康某某遇害前后有一个穿蓝色背心、骑28寸自行车的青年在附近出现过,1994年9月23日,还没有过20岁生日的青年聂树斌恰好身穿蓝背心、骑着28寸自行车路过现场附近而被公安人员当作嫌疑犯抓了起来。9月28日,在被抓五天后,聂树斌“交代”他强奸并杀害了康某某。1995年,聂树斌被判处并执行了死刑。20多年后的2016年,最高法再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


很多人可能有一个疑问:为什么聂树斌在1994年9月28日交代了他没有犯下的罪行?当然,他可能遭遇了刑讯逼供。而我想再告诉大家一个更为可怕的情形:即使没有刑讯逼供,在被审讯的过程中,无辜的好人也可能作出虚假的有罪口供!


日本法律心理学者浜田寿美男,好奇于无辜者在未受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为何会谎称自己犯了罪,在仔细分析四个冤案后,他将自己的发现写成了一本小册子《自白的心理学》。他在书中写道:无辜的人向虚假自白转变的过程有三种类型:替身型自白、自我同化型自白和迎合型自白。在冤案中,这些虚假自白源自审讯的压力场,迫使真犯供认的审讯的压力同样会使无辜的人作出自白。虽然有心理准备的坏人未必会说真话,但对法庭审判抱有期待的无辜好人却更容易说假话,即承认自己并未犯下的罪行。因为越是无辜的好人,越难以忍受当下审讯中的精神痛苦,反而对交代犯罪后可能引发的未来的刑罚缺乏现实感。


各位没想到吧,这就是真相:好人有时候反而更会说谎。


为了防止冤案,必须引进一种力量。这种力量能防范侦查中的非法取证,能对抗检察官的刑事指控,打破那个能让好人说假话的审讯压力“场”。这种力量就是“辩护”,拥有这个力量的职业人员就是刑辩律师。


二、什么才是称职的律师、有效的辩护?


为无辜者辩冤白谤,是刑辩律师的天职。为“坏人”说话,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误把无辜者当作罪人。而事实经常真假难辨,行为时常好坏难分,什么样的律师才能做到有效辩护?


美国曾经有一个被称作“人民的律师”“人民的法官”的著名法律人布兰代斯,他有两个忠告:


(1) 人民公敌说。即只懂法条、不研究经济和社会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公敌。


(2) 诉讼要点说。法律人如果不想成为人民公敌,除了按法律规则或先例办事外,还应该对案件作更加充分的实质论证。这就是话:规则之上有天理,规则之下有人情。


一个称职的律师,应该不仅仅是法律专家,而且还是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社会活动家。他们不是法条的复读机,而是运用法律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智者。


亚里士多德在对知识进行分类时,将法律知识归入实践理性。实践出真知,一个好的刑辩律师,不但应该有先进的法治理念、完善的知识结构,更应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正如一个汽车专业的博士生要学会开车恐怕也离不开初中文化的驾校教练耳提面命一样。


普通公众要分辨律师的工作,不仅要看他说了什么、写了什么,更要运用大数据去检索他曾经代理或辩护的案件,看他的工作是否做到了位,看他的代理辩护是否发挥了作用。尽管数据未必全面,尽管优秀的律师未必能把所有的官司都打赢,但是一个不尽心、不负责的律师打赢官司只能算作侥幸。


三、谁能从律师的有效辩护中受益?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统称“被追诉人”)辩护,追求的当然是他们的合法权益。然而,能从律师辩护中受益的,绝非只有这些被追诉的人。


1. 为“坏人”辩护,有利于实现好人的正义


在那些被纠正的冤案里,我们常常发现受到伤害的不仅是有辜的被告人,还有被害人及其家人。他们曾经以为司法机关已经惩罚了罪犯,若干年后生活往往已归于平静,却发现原来法院判错了,无辜者替坏人背了黑锅,真凶依然逍遥法外。因此,即使站在被害人的立场,我们也应该理解并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理解为“坏人”说话的律师,其实他们的工作也关系着好人(被害人)的正义是否能够伸张。


2. 为“坏人”辩护,有利于官方法律人(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正确履职


绝大多数业已纠正的冤案错案,大都不是公检法故意制造出来的,他们也想找出真正的罪犯,最终却走向了事实和法律的反面。而辩护律师,就是主权者人为创制的一个合法对立面,就像一面镜子,可以让警察、检察官端正自己的衣冠,可以在与检察官的对抗中让法官看到案件的另一面。从而促使司法机关的决定更加接近客观真相和法律正义,使官方法律人不会因为办错案件而受到法纪追究和良知拷问。


3. 为“坏人”辩护,有利于实现包括你我在内全社会每一个人所要的公正


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被指控有罪,无论你是否真的有罪,因而所有人都是潜在的冤案受害者。律师辩护,是对公权力任性的阻止,是构建没有恐惧且司法公正的社会不可缺少的支柱。为此,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获得辩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既不专属于无辜者,也不专属于罪犯,而是属于包括官员和普通人、好人和坏人在内的所有人。


当然,辩护的任务并不是要否定对犯罪的揭露、证实与惩罚,而是要否定错误的指控以及追诉过程中的违法,以使侦查、起诉这些公权力不得任性行使,使审判建立在各方意见都能被听取即兼听则明的基础之上。


总之,请理解刑辩律师的工作,支持他们为被告人辩护。哪怕在媒体的报道甚至炒作里被告人是罪恶滔天甚至国人皆曰可杀的,哪怕被害人是你的亲友,都不要忘了:


那些被关押、被控告的人,可能有罪,也可能无辜,没有了律师的辩护,不准他们获得辩护,不仅有可能使他们受害于不公正的司法,而且被害人一方也无法得到应有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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