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感情破裂,离婚已成定局,各自退让一步,“放过”彼此,也算是另一种圆满。
俗话说少来夫妻老来伴,本该是安享晚年的岁数,但即将步入金婚的两位老人却闹起了离婚,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古稀之年的王某坚持起诉离婚?
王某和张某于197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二女,小女儿患有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一直由王某抚养。婚后40余年,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加之彼此缺乏沟通,导致矛盾不断加剧。后来王某带着小女儿搬离家中与张某分居。分居期间,二人关系并未缓和,矛盾反而不断激化,王某认为二人的感情纠纷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正常生活,遂起诉要求离婚。
庭审中,两位老人情绪非常激动,王某几度哽咽说道:“张某四十几年来脾气暴躁,伤透了自己的心,想离婚后过几天清净日子”。
而张某则表示双方均已年逾古稀,并不愿意离婚。
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二人心平气和地自愿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二人所居住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双方共同存款10万元归王某所有,以此来保障两位老人离婚后的正常生活,这起矛盾就此画上句号。
婚姻不幸福,谁都想逃离。有些人想起诉离婚,却又对如何提起诉讼一头雾水,于是,姜律师总结了起诉离婚的具体流程,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以及法院判离后需要注意的问题,内容有点长,耐心看完。
01
起诉的具体流程
1、首先要写民事起诉状,起诉状可以自己写也可以委专业律师来写。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法院组织调解。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或者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调解成功的,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后双方都同意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无法提供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那么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02
有以下情形出现法院会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一,夫妻一方重婚,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二,重婚的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同样的,与他人同居而发生的离婚纠纷,不管哪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时会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会查明有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法院会重点放在调解。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5)对方已经被宣告失踪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长期下落不明已经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03
起诉离婚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判决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后,还有几个后续问题需要注意。
有了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还用去婚姻登记机关换离婚证吗?
很多当事人疑虑,经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裁判文书生效了是否还要去婚姻登记机关换离婚证呢?答案是不需要的。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政局发放的离婚证和法院送达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系基于两种不同离婚方式产生,均可证明婚姻关系解除。双方无需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的,婚姻关系自何时解除?
诉讼离婚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日为婚姻关系解除之日。需要注意的是,文书上落款的时间并不等于文书生效的时间。司法实践中一般这样处理:
①一审判决离婚的,裁判文书已经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已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的,自最后一方签收裁判文书之日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②二审维持一审离婚裁判或二审改判离婚,已当庭宣判的,自当庭宣判之日起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的,自最后一方签收裁判文书之日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③调解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自双方当事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已全部送达,自最后一方签收裁判文书之日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④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丢失了,怎么办?
离婚判决或调解后,为防止当事人遗失或发生文书损毁,法院一般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正本若干份。但许多当事人因诉讼时间久远、保存不善等原因不慎丢失,等需要时才发现找不到了,该怎么办?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联系作出生效文书法院的档案室,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可复制该已审结归档卷宗正卷中所附的本案法律文书,并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经法院案卷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制件与法律文书原本具有同样的证明效果。
如果遇到不能解决的婚姻困惑、家事纠纷,可以找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