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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不论是个人借款、签订合同,还是替他人借款或担保,只要有签字、按指印等行为,就意味着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是,在某工地上班的崔某却不以为意,签字按指印后却拒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真的可以为所欲为吗?

案情 拖欠钢材款近60万元 自称“打工人”还不起

2020年,崔某以个人名义与某钢材销售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双方合作期间,崔某累计拖欠钢材款近60万元。为暂缓支付货款,崔某先后数次以个人名义向钢材销售部出具欠条。

2022年底,多次催促还款无果,钢材销售部将崔某起诉至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崔某向原告某钢材销售部支付拖欠的钢材款5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生效后,崔某依旧拒不支付欠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 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处以司法拘留15日

“在执行阶段,我们前后找了崔某两个多月,每次打电话沟通,他都说他只是打工的,不知道申请执行人为什么要起诉他,想尽一切办法来推脱他的责任。”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李昀昊介绍。

执行过程中,崔某一直强调自己只是“打工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然而,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崔某与某钢材销售部之间签订的合同、供货单、欠条等,都是以其个人名义签订并按了指印,具有法律效力。

就在崔某以“自己是打工人,身上没钱还不起”等借口与执行人员推脱,僵持不下时,一句话拆穿了他的谎言。

“崔某来到执行局后,在与执行人员沟通过程中,他提到是从一个加油站旁边过来的,我们又在他身上发现了车钥匙,据此推测他应该是早上驱车来到晋宁。”李昀昊介绍,执行时,法院经调查查明崔某名下有车辆,此时又在他身上找到车钥匙,执行人员立即以执行局为中心展开搜索。

很快,执行人员在距离执行局几百米外的一个加油站找到了崔某的车辆。在对崔某车辆进行搜查后,执行人员发现车上有2.15万元现金及名贵烟酒若干。

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崔某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车辆和现金依法由执行局扣押代管,待崔某拘留执行完毕后进一步处理。

释法 签名即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司法实践中,签名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意味着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指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在法律认定上,签名与按指印相结合是最为慎重的选择。

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珠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经过审判出具的生效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否则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强制其履行。

案例中的崔某在判决生效后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拒执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因此,日常经营、生活过程中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如确实面临生效判决需要履行的,也应积极配合,服从履行判决内容。(李艳)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