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买了一个门面商铺,然后出租给了下家陈某。张某收取了半年的租金和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押金。但是,一个月以后,陈某提出要退租,理由是这里的电还没通,不能经营。张某也同意了,于是双方定了一个退租的协议,约定:终止租赁合同,张某须在一个星期内退回陈某的押金 10 万元。张某书写了欠条一张给陈某。
陈某一个星期后来到张某的办公室,准备要回钱款,但是张某说还得过几天才能给钱。但是过了几天,陈某再去时,张某说陈某上次来,他已经给了陈某钱。陈某要张某拿出凭证来时,张某说当时陈某已经当着他的面把欠条撕了,所以自己已经不欠陈某钱。无奈之下,陈某委托了三方律师金律师处理此案。
陈某来到金律师办公室咨询了之后,拿出了所有的证据材料,有合同、协议和最重要的一份证据——欠条的原件。根据这些材料,应该说胜诉是没问题的,但金律师凭直觉应先了解了一下陈某的基本情况,问他有没有前科,还被金律师问着了,陈某确实有犯罪的前科。因委托人身份的特殊性,金律师决定先了解一下被告方张某的情况,再帮陈某起诉。
张某在一个事业单位上班,但近来因为赌博而债台高筑,经常有债主上单位来要钱。那么说明张某有故意赖账的可能。
金律师又通过其他途径了解了陈某的为人,以来推测陈某是否存在钱已经拿回来了,而欠条没有还给对方的可能性。得知陈某在 10 年前,是因为血气方刚打架而被判刑的。但出狱后,并没有再犯什么事情。
一审案子起诉到了法院,法官来了一个先入为主,认为陈某有前科,是在玩猫腻,张某抗辩说当时把钱给了陈某后,陈某当着他的面把欠条撕了。由于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明显的有偏向,所以陈某的脾气也上来了,和法官拍起了桌子。不出意外的一审判决陈某败诉了。
陈某有过犯罪前科并且该案一审败诉。
张某为了证明自己已经还款,请几个人写了证明,内容为当时看到了他已还钱。但是没有出庭作证。根据规定,证人必须出庭,经过原告和被告及法官三方面的质证,才能认定证人证言是否有效。而且书证的效力大于人证。现在原告方有欠条原件,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来推翻。
二审时法官客观地分析案情和证据,通过开庭审理,对一审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由于没有出庭,同时内容也是含糊不清,所以不予采纳。同时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应予支持,所以判决被告返还人民币 10 万元。判决生效不久,陈某申请法院执行,半年后,陈某从执行法官手里拿到了执行款。
事后,金律师收到了陈某的锦旗:“无私无畏,一身正气”。这个案子目前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录为典型案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