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中院作出的一起执行裁定书在网上引发关注,深圳中院认为,湛江仲裁委员会未经批准在深圳进行仲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于4月30日驳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申请执行人许某元与被执行人郑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在2018年作出裁决。由于郑某金没有履行法律文书内容,许某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郑某金偿付人民币127076.02元及利息等,深圳中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仲裁过程中,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许某元的申请,轮候查封了郑某金名下位于福田区的房产,以及一辆小汽车,并查封了郑某金的多个银行账户。
不过,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发现,湛江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载明,该委于2018年9月13日受理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并组成仲裁庭于2018年10月12日在深圳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深圳中院经查询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登记备案信息,未查询到湛江仲裁委员会经批准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业务站点的相关资料。
深圳中院认为,湛江仲裁委员会未经批准在深圳进行仲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之规定,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予以驳回。
深圳中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许某元的强制执行申请,解除对郑某金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实际上,湛江仲裁委员会已非第一次引发争议。2018年5月,厦门中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湛江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作出的网络仲裁裁决违反了诉讼的基本原理,仲裁机构行使了类似公证机关的职权,与仲裁法第二条所明确的解决平等主体纠纷功能相违背。之后,湛江仲裁委员会也发文回应,称这类案件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不是强行仲裁,不是违反自愿原则。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批复,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这场争议“一锤定音”。
【记者】尚黎阳
【校对】符如瑜
【作者】 尚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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