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一位执业律师亲身办理的案件,亲身经历的事情,不粉饰、不夸张、不卖惨,不蹭流量,展现真实的律师人生,喜怒哀乐愁,酸甜苦辣咸,尽在案件中。
律师办理案子需要有一套方法章法,不能是老虎面对刺猬,无处下口,而应该是庖丁解牛,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来“解”案件这只“牛”。
具体而言,律师接下案件后,该如何分析案件,如何搜集证据材料,如何提出我方的诉求及反驳对方的诉求,该如何内部讨论分析,该如何进行分工,需要找到一套适合的方法。不能是盲拳打死老师傅,赢了案子不知道为什么赢,输了案子不知道为什么输。
“3+3+2”,是作者摸索出的一套办理案件的方法。第一个“3”为办理案件中,需要与委托客户进行三次会议;第二个“3”,律所内部团队办理案件需要进行三次碰头会;第三个“2”,是指律师需要去案件发生现场勘察两次。
第一个“3”,三次与委托人的会议。
第一次会议,与客户首次见面,分析客户手中的证据材料,了解案件事实,做好结案记录。第二次会议,根据第一次见面所分析的证据材料,出具工作联络函,内容为案件初步分析意见,包括分初步析案件事实,提出法律关系,发掘案件风险及对策,工作规划,诉讼各种费用(诉讼费、申请费、担保保险费等),律师费等,让客户明明白白,客户认可分析意见后,接受客户委托,签订委托手续。第三次会议,在办理案件中,向客户汇报工作进度,了解客户对案件的意向,补充相关资料,需要客户协助的地方告知客户。
第二个“3”,三次团队内部碰头会。
第一次碰头会,如果团队办案,需要团队成员提前分析证据材料,在会议上对案件发表意见看法,总结得出最为实际可行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案,形成《工作联络函》发给客户,如果是独立律师一人办案,需要与具有办案经验的律师进行商量商讨,来验证自己的观点。第二次碰头会,案件负责人对案件的进度进行内部汇报,查看案件目前面临的问题以及提出解决方法,补充证据,进行调档,申请证人出庭等等。第三次碰头会,在案件庭审前一个礼拜进行,对人员进行分工,搜集原件,准备好庭审提纲及发问问题、代理词等。有时候律所内部还会有第四次碰头会,即庭审结束后进行“庭审总结”,将庭审报告发给委托人,让委托人知晓。需要第二次开庭,的再搜集证据材料,做好开庭准备,如果不进行第二次开庭,则撰写代理词补充质证意见及时交给法院。
第三个“2”,两次勘察现场。
这一项是很多代理律师忽略的地方,很多律师对于案件发生的现场从未见过,或者从未想去查勘过,这其实是不应该的。比如买卖合同纠纷,去车间仓库物流等查看产品从生产到送货的整个流程。
比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去装修房屋商铺厂房现场等等。第一次现场勘察,了解案件的事实,还原事件现场等,有利于律师理解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第二次现场勘察,验证律师提出的观点,搜集发现新证据提出新观点,往往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收获。在一次产品责任纠纷中,受害人提出家中物品出现了损坏,现场勘察时,发现一切如常,我方摄了现场的照片并对对方所提出的损坏进行了质疑,有力地驳斥了对方的观点。
“3+3+2”是一种常规的案件办理方法,其实在现场办理案件中,不局限于这套方法,简单的案件可以“2+2+1”,复杂的案件可以“4+4+3”都是可以的,根据实际需要来应变。
作者简介:冯社浩,执业律师,河南濮阳人,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曾就职于世界500强家电企业,现从事律师行业,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受到客户的认可,工作理念:“真诚、专业、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