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四川筠连商人郭永柱和代理自己与四川世成房产公司借款纠纷案的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案,在一审原被告双方上诉到宜宾市中级法院后,宜宾中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高县法院一审判决。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两次庭审后,宜宾中院对这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4个焦点分别进行了阐述。
焦点一,郭永柱对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事项是否包含申请财产保全?宜宾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郭永柱与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已通过口头约定方式,由郭永柱委托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申请财产保全正确,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提出郭永柱未委托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申请财产保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焦点二,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是否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宜宾中院认为,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在 2016 年 12 月、201 7 年 1 月郭永柱申请的76套房屋被查封前, 已有他人在该房产上依法设定了权利,故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就郭永柱诉世成公司民间借贷案申请财产保全导致郭永柱对查封房产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承担委托合同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焦点三,郭永柱诉世成公司民间借贷案未及时进行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金额是否已经确定?宜宾中院认为,郭永柱诉世成公司民间借贷案未及时进行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金额尚未确定,故郭永柱提出郭永柱诉世成公司民间借贷案未及时进行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金额已经确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焦点四,刘某彬代郭永柱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保险费用35000 元应由谁承担,及本案对刘某彬多收取的诉讼相关费用5811 元进行处理是否违反“ 一事不再理”原则?宜宾中院认为,刘某彬代郭永柱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保险费用 35000元应由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承担,宜宾市司法局对刘某彬作出行政处罚后再行判决刘某彬退还郭永柱多收取的诉讼费用5811元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宜宾中院认为,郭永柱、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笫一款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988 元,宜宾中院判决由上诉人郭永柱负担 88168元,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负担820元。
郭永柱收到终审判决书后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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