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申请延期开庭的,法院不能以原告是否同意为条件
证据
【今日法务】今天,一个朋友因有证据需要收集,起草完《延期开庭申请书》,打电话给法院准备邮寄过去,法院工作人员说,延期开庭需要原告方同意。
我蒙了。从1998年学习民事诉讼法至今,没有听说过这样的规定,是有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吗?没有查到。
先就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将这个问题确定下来,以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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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条件】法律对延期开庭的条件规定的十分清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顾问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延期审理的规定。
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把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进行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确因突然患病等正当理由没法到庭,人民法院就难以正常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
如,《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必须到庭的情形:"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参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审理一时无法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等。再比如,一方当事人正在住院。如果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则"正在住院"可能构成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
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对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能够即时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即时确定的,可以在确定以后另行通知。
司法实践中,发现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是开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者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本文的结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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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者承办法官(助理)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不能因原告不同意延期审理而不同意被告的延期开庭申请;
也不能因被告不同意延期审理而不同意原告的延期开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