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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干货解读:借贷纠纷的律师代理费,借贷律师代理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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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借钱时不再囿于不好意思、伤感情就不签借款合同,且一般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到期未还款,需要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等费用。

但因我国采取的诉讼程序是二审终审制,在二审是否发生存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只就一审诉讼进行委托,诉请中一般也只能主张实际产生的律师费,但如果有一方或双方上诉,二审诉讼时当事人继续委托律师的话,那么此时发生的二审律师费如何让对方承担,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首先,如果在一审阶段要求对方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律师费,由于二审阶段还未发生,律师费也未实际支出,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全部律师费。那如果二审律师费是在二审阶段才提出的,未在一审诉请中进行过主张,一般来说会被法院以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的审理范围为由驳回。

其次,如果在程序上被法院驳回要求对方承担二审律师费的上诉,可以以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另行起诉单独主张该笔二审律师费,法官会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支持出借人为此支出的二审律师费。

第三,虽然律师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担,但也有法院会以一审律师费已经得到支持、如果是(出借人)上诉并为此支付律师费的,法院会认为二审律师费为非必要支出的理由驳回该项请求,如果是该项诉请被驳回,即已经经过实体审理,那么就不能再次就二审律师费起诉,重复起诉的,法院将驳回起诉。

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将一、二审甚至执行阶段共同委托同一位律师,合计收费并已经实际支付,在一审阶段要求对方承担一审、二审(如有)的全部律师费。由于在一审阶段只履行了委托合同的部分内容,那么一审法院可能只支持一审阶段对应的那部分律师费,二审法院将会对于二审支出的部分律师费予以支持。

因此,律师建议:在借款合同约定了对方承担律师费等主张债权的费用时,出借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一审及二审程序,实际支付该两个程序的律师费,并在一审诉讼请求中主张全部律师费用,虽然可能不会被一审法院支持并且要支出一部分诉讼费,但一旦出现二审程序时,由于二审律师费并非是二审中增加的诉请,更容易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就不必再为二审律师费另行起诉,避免不必要的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