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推荐热点讯息:19年借贷纠纷利息怎么算,19年借贷纠纷利息怎么算出来的

阅读:

三、利率适用有讲究,明智选择很重要

在出借本金的时候,约不约定利息,按多少利率约定利息,相信是每一个出借人都会考虑的问题。那么是不是利率约定的越高就越好呢?当然不是。下面结合法律规定对利率问题作出说明。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举个例子解释一下。比如有一个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这个日期特别重要,后面会详细论述),比如说借款发生在2021年2月1日,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也就是年利率24%),那么如果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这笔借款,法院会查一下合同成立时候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经查询2021年2月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那么法院最高支持的利率就是3.85%的四倍,也就是15.4%,而不会支持24%的利率。

再举个例子。比如某一民间借贷合同2019年9月19日成立,借款本金为10万元,如果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来计算利息,一年的利息就是10万元本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也就是17%(4.25%×4=17%),结果为1.7万。但是,如果该10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在2021年2月26日成立的,那么该笔借款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来计算利息的话,一年的利息就是10万元本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也就是15.4%(3.85%×4=15.4%),结果为1.54万。

下面解释一下2020年8月20日为什么那么重要。

现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在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15年9月1日生效,文号是法释[2015]18号,这个就是上文法条里讲的“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司法解释”,我们就叫它老司法解释吧。因此,我们可以看到,2020年8月20日是一个分水岭,事关现行的司法解释和老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我们下面详细解释。

如果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那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而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受理的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这个时候,对于利息,当事人是有选择权的,他可以选择适用现行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选择老的司法解释,但是他不能同时选择适用新的和老的两个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也就是原告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也就是老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当事人不能选择仍然按照老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只能适用现行的司法解释(也就是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也就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那么,老的司法解释对利率是怎么规定的呢?

老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俗点来讲,老的司法解释对利率划定了两条线,分成了三个区。一个是年利率24%,一个是年利率36%。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当然也包含24%在内,那么这种约定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如果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了36%,比如说借款为100万,约定的年利率为46%,那么超过的部分也就是超过的这10%的利息10万元(本金100万乘以46%减去本金100万乘以36%)是无效的。如果借款人已经按照46%的利率支付了46万元利息,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多出的10万元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了24%,而又没有超过36%,这种情况下会是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支付的利息,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如果没有支付利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超出利率24%的部分,借款人有权不予支付。举个例子。比如李四出借给张三借款本金100万元,约定的年利率为34%,张三按照年利率34%的约定已经支付了30万利息,剩余4万元利息张三一直未支付。后李四将张三告到法院。上述案例中,因为张三与李四约定的年利率没有超过36%,李四有权接受张三给的30万元利息,张三如果辩称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了24%的法定利率,要求李四返还超出24%利率的部分也就是6万元,该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李四如果要求李四按照约定的34%的利率支付剩余的4万元利息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借款的发生时间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想要起诉追要欠款的时候,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了一个需要明智选择的问题。为了怕有的朋友还是没有看懂上面讲的内容,我下面再画图解释一下。

比如某笔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约定了利息,起诉的时候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那么利息就可以分为两段计算。

第一段A:借款合同成立日期——2020年8月19日

第二段B:2020年8月20日——借款返还之日

上图中,A代表的是借款合同成立之日起到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即从借款合同成立之日到2020年8月19日),B代表的是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时间(含2020年8月20日)。

如图所示,如果某借款合同成立日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而法院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案件,那么,关于利息,原告有两种选择:1、不提任何要求,那么法官会自动选择按照新的司法解释也就是现行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2、提出在借款合同成立之日起到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旧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那么在上图所示的A时间段内,法官会按照旧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在B时间段内,法官会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